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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执法委托书
  • 2025-09-03 17:31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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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单位: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黄艳阳

       地址:海丰县红城大道西1051号

       受委托单位:海丰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

       法定代表人:陈炯城

       地址:海丰县红城大道西1051号四楼

       为规范海丰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委托海丰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在海丰县行政区域内行使有关行政监督执法权(不含行政强制),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协议。

一、委托范围和执法权限

       受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海丰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负责对在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实施行政执法(不含行政强制)。在委托职责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职权,具体权限包括:

      (一)行政检查权。依法对所监督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领域进行行政检查,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进行动态巡查、现场检查或其他执法活动中,发现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存在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制止其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动态记分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动态记分,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四)调查取证权。对违反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移交相关执法部门。

     (五)有关执法文书送达、整改复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领域监督管理事项。

     (六)依法参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依法调查处理与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有关的投诉、举报。

二、委托事项

       1.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依法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及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并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行动,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2.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重点对危大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含建筑起重机械),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3.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依据《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在建工程环境卫生管理、公益广告围挡、建筑垃圾源头治理、文明施工管理(扬尘防治)等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和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施工工地“六个百分百”措施。并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行政检查和综合整治行动。

       4.负责建设工程人防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依照职责分工,对结建式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关键部位及其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进行抽查(核查)。并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

       5.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包括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在内的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和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履行消防施工质量责任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消防工程监督检查记录。

       6.负责建设工程防汛防风防旱监督管理。依据《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履行三防工作责任及施工现场三防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对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的隧道、地下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内涝防御措施、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等进行监督检查。在启动应急响应后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督促辖区内在建工地在落实响应相关措施,必要时按要求停工,动员转移撤离全部受威胁工地人员。

       7.负责建设工程绿色节能监督管理。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日常监督。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8.负责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依据《汕尾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和建设、施工、监理等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

       9.负责处理由委托单位批转、相关业务部门移送、行政检查发现的涉及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并将处理情况形成行政检查案卷后依法进行移交。
    10.负责受理、处理、回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人防、消防等问题的信访、投诉和举报,并对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11.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和施工总分包情况、用工实名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12.承办委托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八)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十一)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十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十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十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十五)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

(十六)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

(十七)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十八)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十九)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二十)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二十一)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二十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二十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二十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十五)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四、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1.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监督执法行为。

       2.对被执行相关人的申诉请求进行复核,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监督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3.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4.指导和帮助受委托单位考取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2.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的具有执法权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实施行政处罚(动态记分)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3.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监督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受委托单位在进行动态巡查、现场检查或其他执法活动中,发现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存在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但不具备处罚权限的,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形成法律文书,移交相关执法部门。

       5.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培训。

       6.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受委托执法的有关情况。

五、其它事项

     (一)本委托书有效期叁年,从2025年7月1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止,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县提前介入监督、已报建未验收及委托期间报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执行管理。

    (二)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对《行政监督执法委托书》进行修订;重新签订《行政监督执法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三)本协议书一式肆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贰份送中共海丰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及海丰县司法局备案。

    (四)日常委托监督管理执行过程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行政委托日常执行细则)

      附件:行政委托日常执行实施细则(略)

      委托机关(公章):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黄艳阳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日

      受委托机构(公章):海丰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
      法定代表人:陈炯城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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