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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500千伏陆丰核电一期接入系统工程(5、6号机组)建设的通告

海府通〔2025〕7号

  汕尾500千伏陆丰核电一期接入系统工程(5、6号机组)是满足广东省能源结构调整,提升汕尾市能源供应能力,加快汕尾区域发展战略实施,保障海丰区域经济发展的重点工程,工程建成将进一步提升我县电力保障能力,提高海丰地区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为确保该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汕尾500千伏陆丰核电一期接入系统工程(5、6号机组)配套新建的输电线路工程(新建500千伏陆丰站至茅湖站送电线路。)涉及我县赤坑镇区域。根据电力设施设计和安全要求,该项目500千伏线路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20米平行线内的区域为输电线路安全保护区。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输电线路安全保护区沿线范围内,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再种植任何植物,也不得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活动。凡在安全保护区内新种植任何植物、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业主安排人员拆除。

  三、500千伏陆丰核电一期接入系统工程(5、6号机组)配套新建的输电线路塔基占地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工作,按照海丰县《关于印发2021年海丰县电网建设用地(变电站除外)拆迁补偿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四、500千伏陆丰核电一期接入系统工程(5、6号机组)配套新建的输电线路施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拆迁或妨碍工程施工。对不按要求进行拆迁(搬迁)的单位或个人,限期自行拆迁(搬迁)。逾期未拆迁(搬迁)的,将组织所属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强制拆迁(搬迁)。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不得损坏施工设施,更不得以任何手段对施工单位进行敲诈勒索。

  六、违反本通告的,根据违法情形和性质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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