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府办函〔2021〕165号
各镇(场、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十五届10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海丰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 决算管理规定》印发至你们,执行中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咨询。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
海丰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决算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是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和决算行为,提高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和决算工作效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关于做好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汕财办〔2018〕5号)、《关于调整市级财政投资项目预结算送审额度的通知》(汕财投审〔2019〕3号),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范围
(一)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经批准后纳入投资审核范围的其他项目,必须接受县财政局评审。
(二)经审定的工程预、结算可作为建设单位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签订合同、办理基建资金申拨、工程价款结算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三)财政性资金投资单项建安工程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装修和修缮工程、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除有要求外,原则上县财政局不予受理,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结算审核书,送县财政局存档备查。
县财政局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送县政府、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非工程类的咨询服务类、货物类项目不需送县财政局审核。
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收件工作
(一)工程预结算审核收件工作
1.预算审核收件。建设单位按要求如实提供包括建设资金来源、立项资料、概算审核资料、概算中的其它建设费用等资料。
2.结算审核收件。建设单位按要求如实提供包括建设资金来源开支情况、工程项目缴纳税收的情况(重点关注甲供工程和税率)等资料。
3.资料审核通过的,县财政局予以工程预结算审核。不通过的,退回建设单位。
(二)工程审核补充资料工作
工程预结算审核实行“资料催补、退审告知、限时办结”制度,建设单位根据县财政局审核需要及时补送项目资料。
1.县财政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项目评审资料不完整、不齐全的,向建设单位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建设单位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报缺送。
2.经县财政局催补后,建设单位仍然没有补充评审所需资料的,县财政局在催补限期到期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项目退审的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领回送审资料。
(三)工程预结算审核时间(县重点项目)
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从县财政局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2.5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从县财政局正式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3.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从县财政局正式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不包含需要建设单位配合的补充资料、询证对数以及处理反馈意见等时间)
三、形成投资项目评审结果
(一)开展询证和对数工作
1.县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时,如有需要向建设单位询证项目具体情况,建设单位必须协调施工单位一齐配合做好评审项目询证和对数工作。
2.对数工作原则上应在县财政局通知对数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型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单位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完成对数工作的,应书面申请对数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对数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无故不参加对数的,县财政局将按照项目审核情况进行后续处理:对于审核证据存疑的项目,办理项目退审;对于审核证据充分的,将直接出具审核结论。
(二)开展现场勘察工作
县财政局在审核过程中,需要现场勘察的,建设单位须派人参加,并在必要时协调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派人参加。县财政局核对实际情况、获取相关证据的过程中,有关单位不得无故阻挠、妨碍踏勘取证。
(三)反馈审核结论意见
县财政局在项目评审后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不反馈的,视同没有意见。
(四)出具审核意见
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无异议的,县财政局在收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同意意见或视同没有意见后,发出《工程预算审核书》(附件1)或《海丰县财政局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附件2)作为审核结论。
四、项目竣工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阶段,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结算审查、财务决算等工作。
1.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县财政局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由县财政局进行审查。送审期限为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60个工作日内。
2.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3.建设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本管理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海丰县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及结算管理试行办法》(海府〔1998〕5号)废止。
附件:1.《工程预算审核书》
2.《海丰县财政局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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