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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21〕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十五届第10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海丰县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5日
海丰县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全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汕府函〔2018〕420号)、《关于印发<汕尾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汕民发〔2019〕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适度保障、社会参与和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护理资金由县财政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补助中统筹使用,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属政府购买服务必要的有关经费,按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部门预算。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
第四条 护理资金主要用于特困供养人员的日常看护、生活照料和住院护理。
第二章 能力评估
第五条 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按照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分为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三类作出认定。
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即全自理。
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半失能。
有4-6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失能。
第六条 县民政部门根据镇人民政府(场)和卫健机构评估意见,并在镇人民政府(场)、村(社区)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其应当享受的护理档次及标准。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养老、医疗、卫生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 评估活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期间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由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他人通过镇人民政府(场)、村(社区)委员会向县民政部门报告,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镇(场)评估小组意见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复核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类别。
镇人民政府(场)、村(社区)委员会、护理服务机构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县民政部门。
第八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镇人民政府(场),在特困供养人员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委员会公示特困供养人员名单、拟享受护理档次及标准,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次月起执行,并结合特困供养人员相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有异议的(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本人),县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特困供养人员或异议人。
第九条 县民政部门督促指导镇人民政府(场)将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信息及时录入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并及时予以更新。
第三章 护理标准和资金使用
第十条 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对应生活自理能力,分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三档确定。
全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2%确定;半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全护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
第十一条 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根据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
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可结合财力情况适当提高特困人员的护理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分散供养全自理特困供养人员的护理资金,由县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并报县财政部门核拨,用于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开支。
分散供养的半失能、失能特困供养人员的护理资金,经县民政部门核准,报县财政部门核拨到签订委托护理服务协议的机构或委托照料护理的亲属(或照护人)的个人账户。
公办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含全自理、半失能、失能)的护理资金,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照料护理开支。
第十三条 患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工照料护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可申请住院照料护理金,并签订委托住院照料护理协议。
第十四条 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和残疾人护理补贴、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等,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章 日常照料护理
第十五条 失能特困供养人员原则上集中安排到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照料护理。
对不愿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由镇人民政府(场)委托其亲友、照护人、社工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照料护理,镇人民政府(场)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照料护理服务予以评估和监督。
第十六条 县民政部门要规范委托服务行为,指导镇人民政府(场)与受托方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明确照料护理服务协议中的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并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督促约定服务事项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护理服务提供者应做好照料服务登记,记录照料护理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特困供养人员身体状况,由双方签字确认后(特困供养人员可由其监护人代签),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住院照料护理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患病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工照料护理的,镇人民政府(场)应当签订委托住院照料护理协议,并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督促约定服务事项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住院照料护理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特困人员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场)提出住院照料护理金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委员会、委托住院照料服务协议的机构、亲属(或照护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填写《海丰县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照料护理金申请审批表》;
2、提供特困供养人员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小结,以及《居民身份证》、《特困人员供养证》复印件;
3、提供照护人《居民身份证》、存折的复印件,委托机构照料护理的,提供《法人登记证书》、银行账户的复印件;
5、提供《特困人员住院照料护理协议书》;
6、委托申请的,提供《申请委托书》;委托个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7、其他相关材料等。
(二)审核。镇人民政府(场)接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后一个月内为申请人发放住院照料护理费。
第二十条 县民政部门应通过镇人民政府(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委员会公示享受住院照料护理费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住院照料护理费由县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到签订委托住院照料服务协议的机构或照护人的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住院照料护理标准按不高于每人每天150元确定(每人每天低于150元的据实支付)。
每人申请天数原则上一年内累计不超过60天。
第二十二条 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住院照料护理标准和补贴天数。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辖区特困供养人员评估及照料护理工作,负责护理资金统筹使用和住院照料护理金的审批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养老服务机构、社工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等开展照料护理服务,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照料护理资金。
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核拨照料护理资金,并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协助开展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鉴定;负责督促镇(场)卫生院定期到供养服务机构巡诊,每年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不少于一次免费体检。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特困人员自理能力的初步评估,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养老服务机构、社工机构或其他第三方委托机构等开展照料护理服务,负责护理资金和住院照料护理费上报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村(社区)负责安排照料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协助各镇人民政府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民政、财政部门定期对特困人员护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护理资金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建立县、镇(场)定期巡查制度。县民政部门至少每月、镇人民政府(场)至少每周对辖区内提供集中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逐一巡查,不定期对居家照料护理服务进行抽检,确保提供的照料护理服务以及安全管理水平符合要求。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特困人员住院照料护理协议(委托机构)
(范本)
甲方: 乡镇(街道),法人代表:
乙方: (照料护理机构),法人代表:
丙方: (特困人员)
丁方: (村居委党员干部)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认真做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向丙方提供住院陪护服务,支付乙方照料护理费用 (每月/每日) 元,由丁方负责日常联系并监督。
一、甲方权利和责任
(一)甲方应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相关政策。
(二)甲方有权要求和监督乙方按照本协议提供服务。
(三)甲方应配合县级民政部门做好丙方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及时通报乙方和丙方。
(四)甲方应指导和帮助乙方做好照料护理区建设、照料护理设施设备配置、照料护理人员配备等工作。(可选)
(五)甲方应指导乙方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责任机制,并定期到乙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检查院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可选)
(六)甲方应按政策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照料护理费用。
(七)甲方发现乙方不履行、不依约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情形,有权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权利和责任
(一)乙方应根据丙方身体状况制订照料护理计划,建立服务档案,做好服务记录,并保护好丙方个人隐私。
(二)乙方应为丙方提供必要的生活、娱乐、休息、照料护理等设施。
(三)乙方应根据丙方的生活自理能力水平和照料护理需求,安排照料护理人员。
(四)乙方应保持丙方居住环境和个人卫生干净整洁。
(五)乙方应按时为丙方提供一日三餐,注意膳食营养调配,适时提供饮用水,安排好休息时间。
(六)乙方应照顾丙方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不能独立完成的生活起居事宜。
(七)乙方应协助做好丙方住院期间治疗、打针、服药等事宜,有异常表现及时报告院方。
(八)乙方应为丙方提供心理辅导、情感关怀等服务。
(九)乙方应接受甲方、丁方和有关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照料护理服务质量。
(十)乙方应考虑并回应丙方就照料护理方面提出的合理建议。
(十一)乙方应密切关注丙方的思想状况和身体状况,如遇重大事情要及时向甲方、丁方报告。
(十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十三)丙方若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服务或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乙方有权对其劝诫教育,若经三次劝诫仍未改正或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和丁方报告,协商处理意见。
(十四)若因乙方过错造成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十五)乙方如欲解除服务协议,需提前 天征求甲方意见,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通知丙、丁方,不得擅自终止服务,否则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丙方权利和责任
(一)丙方有权按照政策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享受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二)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县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相关规定,配合乙方开展照料护理服务。
(三)丙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与服务内容相关的合理需求和建议。
(四)丙方应注意健康和人身安全,遇事及时向甲、乙、丁方报告。
四、丁方权利和责任
(一)丁方应监督乙方、丙方履行本协议,
(二)丁方应定期现场查访,通过询问了解、查阅档案和记录,掌握照料护理服务到位情况。
(三)丁方在监督照料护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应提出纠正意见,若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五、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各方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协议解除或者特困人员死亡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项由各方商定另附。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丁方(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特困人员住院照料护理协议(委托个人)
(范本)
甲方: 乡镇(街道),法人代表:
乙方: (照料护理人)
丙方: (特困人员)
丁方: (村居委党员干部)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认真做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向丙方提供住院陪护服务,支付乙方照料护理费用 (每月/每日) 元,由丁方负责日常联系并监督。
一、甲方权利和责任
(一)甲方应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相关政策。
(二)甲方有权要求和监督乙方按照本协议提供服务。
(三)甲方应配合县级民政部门做好丙方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及时通报乙方和丙方。
(四)甲方应协助县级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照料护理费用。
(五)甲方发现乙方不履行、不依约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情形,有权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权利和责任
(一)乙方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履约能力。且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乙方应具备为丙方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便利条件。
(三)乙方应做好服务记录,并保护好丙方个人隐私。
(四)乙方应保持丙方居住环境和个人卫生干净整洁。
(五)乙方应按时为丙方提供一日三餐,注意膳食营养调配,适时提供饮用水,安排好休息时间。
(六)乙方应照顾丙方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不能独立完成的生活起居事宜。
(七)乙方应协助做好丙方住院期间治疗、打针、服药等事宜,有异常表现及时报告院方。
(八)乙方应为丙方提供心理辅导、情感关怀等服务。
(九)乙方应接受甲方、丁方和有关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提高照料护理服务质量。
(十)乙方应考虑并回应丙方就照料护理方面提出的合理建议。
(十一)乙方应密切关注丙方的思想状况和身体状况,如遇重大事情要及时向甲方、丁方报告。
(十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十三)丙方若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服务或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乙方有权对其劝诫教育,若经三次劝诫仍未改正或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和丁方报告,协商处理意见。
(十四)若因乙方过错造成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十五)乙方如欲解除服务协议,需提前 天征求甲方意见,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通知丙、丁方,不得擅自终止服务,否则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丙方权利和责任
(一)丙方有权按照政策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享受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二)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县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相关规定,配合乙方开展照料护理服务。
(三)丙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与服务内容相关的合理需求和建议。
(四)丙方应注意健康和人身安全,遇事及时向甲、乙、丁方报告。
四、丁方权利和责任
(一)丁方应监督乙方、丙方履行本协议,
(二)丁方应定期现场查访,通过询问了解、查阅记录,掌握照料护理服务到位情况。
(三)丁方在监督照料护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应提出纠正意见,若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五、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各方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协议解除或者特困人员死亡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项由各方商定另附。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丁方(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海丰县特困人员住院照料护理金公示单
经审核,你镇以下特困人员纳入住院照料护理金补贴范围,现进行公示,公示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径向县民政局反映。
监督电话:0660-6623106、6622116。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未成年人信息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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