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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丰县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 2022-10-10 15:27
  • 来源: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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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函〔2022〕2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场、区),县直各相关单位:

  经县政府十六届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海丰县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0日         

海丰县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国土空间规划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海丰县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是海丰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设立的议事机构。

  第三条县规委会是县人民政府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就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四条县规委会的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决策原则,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规划工作,全面提高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科学、民主和法治水平,不断促进海丰县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县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县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章  机  构

  第六条县规委会由县政府委员、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组成,委员人数为15人以上单数,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超过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县政府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分管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副县长、分管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县国土空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县发改局、住建局、教育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林业局等)的主要领导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土地资源管理、城市规划、交通、建筑、市政、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县规委会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组织推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优先聘任。

  第七条县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县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县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国土空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县规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县规委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空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政府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县规委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县外(包括国外、省市)资深专家组成县规委会特聘委员小组。特聘委员小组由规划、交通、建筑、市政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县规委会可根据审议议题需要邀请特聘委员参加县规委会,就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  职  能

  第九条县规委会主要职能包括:

  (一)审议全县城乡空间发展重大战略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草案,规划政策与规划制度,区域绿地、跨区重大设施,战略空间的发展与控制;

  (二)审议各镇(场)须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的各项规划;(三)审议城市各行业部门专项规划;

  (四)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五)审议县区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及设计方案。对位于城市主次干道、大型广场边,10层(30米)以上、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影响城市景观的建筑物、园林绿化、灯光工程及电视塔、纪念碑、城市雕塑、主要桥梁等构筑物设计方案进行审议;

  (六)审议同类典型案例处理规则;

  (七)审议城乡规划标准与准则;

  (八)相关法规要求履行的职责、县人民政府要求提交县规委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条县规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县规委会章程的起草、修订工作;

  (二)负责县规委会上会项目申请材料合规性的核查;

  (三)负责县规委会各项会议的组织工作、会议记录、

  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保存;

  (四)负责县规委会换届前期准备工作,负责聘任、增补、取消委员资格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县规委会日常业务联系;

  (六)县规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一条县规委会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县人民政府聘任,任期五年。县规委会的换届工作与政府换届同步,原则上在政府换届后的3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任职资格条件是:

  (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熟悉海丰县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情况;

  (三)关心本县国土空间规划建设事业,处事客观公正, 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四)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五)承认和遵守县规委会章程,参加县规委会各项会议;

  (六)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

  第十三条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县规委会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组织推选,推选程序如下:

  (一)县规委会办公室制定推选表,在本县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委员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

  (二)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上届县规委会 2 名以上委员或其所属社会团体、所在单位书面推荐,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专家和公众均可由其所属社会团体或单位填写推选表并报送县规委会办公室;

  (三)县规委会办公室汇总推荐材料,提交县规委会进行资格审查,被推选人经审查合格后成为委员候选人;

  (四)县规委会办公室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聘为委员,颁发聘书。名单在本县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五)因委员辞职或被取消资格出现空缺,应在3个月内进行增补。

  第十四条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有关会议并具有表决权;

  (二)参加县规委会组织的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学习培训;

  (三)委员换届时的推荐权;

  (四)对县规委会提出批评、建议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第十五条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县规委会的决议;

  (二)承担县规委会委托的审议任务;

  (三)支持县规委会工作,维护县规委会的声誉;

  第十六条委员的责任:

  (一)社会责任。委员必须对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公 平、诚实地开展工作;委员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环境、社会、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委员应特别关注社会群众的集中、突出要求。

  (二)专业责任。委员向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充分清晰和准确,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委员应维护县规委会的尊严和声誉,不得作出有损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委员之间应通力合作,促进我县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委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规划专业素养,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技术的发展。

  (三)自我责任。委员应不断寻求和接受国土空间规划知识教育,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技术的发展。委员有义务在会前充分研读审议议题资料。委员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委员之间应友好、公平和宽容,不得损害其他委员的名誉;委员必须廉洁自律,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财物。委员在参加会议时,应遵守会场工作秩序和时间安排,会中不得擅离职守,影响会议正常开展。委员参与县规委会议事工作时,应向县规委会负责。

  (四)保密责任。委员应执行审议项目有关信息、资料的保密要求,不得泄露本人参与会议及项目的信息。委员应妥善保管会议资料,在会后应将会议资料交回县规委会办公室,由县规委会办公室作统一处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直接、间接向他人传送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一年内累计 3 次(含本数)以上无故缺席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应主动告知县规委会办公室。县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取消委员资格的建议,经县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可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并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进行增补。县规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该委员本人,该委员收到取消资格通知后可向县规委会主任委员提出解释或申诉。

  第十八条委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或者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县规委会声誉的,取消其委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县规委会会议原则上每1个月召开1次,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可以根据实际项目需要,增加或减少会议次数。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线上形式召开。参会委员人数不少于县规委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专家和社会公众代表应超过与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单位或公众代表列席。

  第二十条提交县规委会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编制单位合法,单位的资质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二)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上会申请,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附有书面审查意见;

  (三)专家评审意见;

  (四)方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相关规定的要求,并附有公众意见和采纳情况;

  (五)有必要的议题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材料;

  (六)成果完整,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深度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会议申请流程和会前工作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县规委会办公室(地点:县自然资源局)。

  (二)县规委会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查,对于不符合上会要求的,退回申请;对于材料不完备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补充或更正申请材料。

  (三)经县规委会办公室初审,在程序、要素齐全后,县自然资源局就县规委会议题报分管副县长和县长同意后,报县委,最终确定上会议题。

  (四)由县规委会办公室拟定会议通知。包含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议题、会议议程、参会委员、列席单位等内容,以书面请示的形式报主任委员确定后,发出通知。

  (五)由县规委会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及项目有关材料(电子文件)送达各位委员。

  第二十二条县规委会会议程序:

  (一)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规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会的,需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如行政单位规委会委员委托其他领导参会,属列席人员,不具备表决权利。

  (二)听取议题汇报。项目建设单位代表(可为设计单位)汇报议题有关内容,时间控制在10-15分钟。

  (三)讨论审议。与会委员发表审议意见,时间控制在3-8分钟。

  (四)总结。由会议召集人总结审议意见。

  (五)表决。与会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即现场电子投票器投票表决。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同意意见视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由县规委会办公室就县规委会议题委员意见和审议情况于会后向县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规委会办公室会后3日内形成县规委会会议纪要,报县政府批准印发。

  第二十五条经县规委会审议并通过的草案,项目组织编制单位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草案,按法定程序报送审批。

  第二十六条县规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向县规委会办公室申请回避,也可由县规委会办公室提请其回避。违反委员回避制度的相关项目审议意见无效,应重新组织审议。回避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审议事项涉及委员或其配偶利益的;

  (二)委员或其配偶是审议事项涉及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董事、实际控制人等重要关系人的;

  (三)审议事项可能涉及委员其他直接而重要的利益的。

  第二十七条县规委会审议不通过的项目须重新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如果发生重大调整须进行第二次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县规委会会议可以邀请公众旁听或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根据政策、经济形势发展需修改县规委会章程,由县规委会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经县规委会会议讨论并经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委员同意后方能修改。

  第三十条本章程条款的解释权属海丰县规划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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