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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海丰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 2024-03-22 17:17
  • 来源: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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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函〔2024〕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场),县直(含驻海)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海丰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东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粤办函〔2024〕22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汕尾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汕府办函〔2024〕55号)工作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海丰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海丰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县政府分管文物工作的副县长担任组长,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县政府办公室协调文物工作的副主任、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县委统战部、县委党史研究室、县发展改革局(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县教育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统计局、县林业局、县机关事务办、县人民武装部、各镇人民政府(场)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三、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县文广旅体局负责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普查任务完成后,按程序办理撤销。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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