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海丰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清理
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府办函〔2021〕53号
各镇(场、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海丰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径向县教育局咨询。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日
海丰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彻底消除校外培训机构安全隐患,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广东省《营业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和《非营业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及时消除培训机构安全隐患和疫情防控风险,取缔无证办学培训机构,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确保疫情防控工作万无一失,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健康。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清理整治组织和领导,特此成立海丰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卓凛波(县政府)
副组长:罗家杰(县政府办)
李建生(县教育局)
成 员:赖新怀(县委政法委)
陈克平(县公安局)
涂 木(县民政局)
唐务舜(县人社局)
陈坤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刘强(县消防救援大队)
陈耿锋(县卫健局)
江祥林(县教育局)
叶克练(海城镇)
彭伟山(附城镇)
黄艳阳(城东镇)
叶军声(梅陇镇)
李伟锋(公平镇)
何义权(可塘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由李建生兼任办公室主任,江祥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责任分工
整治工作由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各镇人民政府(场)、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开展。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各镇人民政府(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牵头镇相关部门、中心小学对辖区内无证培训机构的调查摸底、整治工作,并及时向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整治各阶段的工作情况;负责发出停止办学通知书,并督促指导辖区内无证培训机构停办整改;引导基本符合办学条件的培训机构申办办学许可证,并做好服务,对照《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对县决定依法予以取缔的无证培训培训机构的管控,防止反弹。
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和办学条件是否达标,对没有落实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合格的培训机构登记造册并办理审批手续;负责定期在媒体和门户网站上公布辖区内有办学资格的培训机构。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已办学的培训机构的疫情防控和安保工作的督查验收。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治安、交通等存在安全隐患和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培训机构,对干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坚决打击,维护良好行政执法环境和社会安全稳定。
消防部门负责重点检查办学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是否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
民政部门负责检查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是否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牵头对由人社部门审批的超范围经营举办面向中小学生文化教育类培训业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清理整顿。
市场监管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已登记的无办学许可证从事学生文化教育类培训行为进行清理整顿。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法查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违反工商登记事项和企业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平安办负责协调教育部门牵头县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无证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和综合执法工作,以及做好综治维稳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检查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是否符合卫生、防疫和健康要求,指导督查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四、整治对象、内容和要求
(一)整治对象
校外培训机构。包括由教育、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审批、登记的以及无照无证面向中小学生举办教育类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
(二)整治内容
重点整治存在安全隐患和疫情防控风险的校外培训机构,查处无证办学培训机构。
(三)整治要求
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彻底消除校外培训机构安全隐患,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1.无证无照。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也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办学。拒不停止办学的,依法进行取缔;具备设置条件的,指导其依法依规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经疫情防控验收合格方可开展培训。
2.有照无证。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3.安全隐患和疫情防控风险。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安全隐患和疫情防控风险的,责令停止办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经疫情防控工作验收合格方可开办。
五、治理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初查(2021年4月6日-4月16日)
由各镇组织排查,对无证培训机构发出《停止办学通知书》(见附件1)。并告知申办条件和申办程序。4月16日前填报《海丰县培训机构整治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
第二阶段:复查(2021年4月19日-4月30日)
各镇对培训机构整改情况开展复查,对无证拒不停止办学的培训机构列入依法取缔范围,对具备设置条件的,指导其依法依规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并在《海丰县培训机构整治情况登记表》签署复查处理意见,于4月30日前上报海丰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清理整治办公室。
第三阶段:整治取缔阶段(2021年5月6日-5月21日)
(一)由海丰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各镇上报列入取缔名单的培训机构进行取缔。
(二)对整改后符合设置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办学许可证》,进行疫情防控工作验收。
(三)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无证培训机构管控,防止无证办学问题出现反弹。
第四阶段:公布结果(2021年5月24日-5月31日)
对本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情况予以通报,向社会公布整治结果。通过海丰报、县党政信息网、海丰电视台、县教育信息网等媒体公布已通过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和被取缔的无证校外培训机构名单,让广大群众了解实情。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校外培训机构的整治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亲自抓,按照整治要求,成立机构,制定方案,落实专人,强化措施,加快整治工作落实。请各镇将校外培训机构清理整治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名单、各成员单位将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系人名单,于4月6日前报海丰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清理整治办公室(电话:6696978 邮箱:hfcrjy@126.com)。
(二)齐抓共管,落实责任。各镇(场)、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迅速形成高压的整治氛围。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责任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县教育部门对整治工作要抓好协调、负总责,各镇人民政府(场)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的责任和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服务指导、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工作职责,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三)加强宣传,依法行政。要通过媒体、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这次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好培训机构举办者的思想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稳定有序进行。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明工作纪律,依法严格执行各项工作规程,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报制度,各镇(场)要按时报送相关表格和总结材料,指定专人负责报的填报工作,认真核实相关数据材料,实事求是,不缓报、瞒报、漏报并要善做好培训学生的分流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强化督导,落实问责。为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各成员单位的人员组成联合督查组,不定期对各地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巡查,把各镇(场)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并通报到各镇(场)党政主要领导。对于不能按时完成各阶段专项清理整治任务的,县政府将对相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进行约谈。各成员单位和各镇(场)要根据责任分工,建立责任清单,落实问责制。对不履行职责,责任不落实,或工作不担当、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县政府将严格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问责、曝光。
附件:1、《停止办学通知书》
2、《海丰县培训机构整治情况登记表》
3、《海丰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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