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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丰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1-11-19 11:30
  • 来源: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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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21〕11号

各镇(场、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海丰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金融工作局反映。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海丰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七届十次、十一次全会,县委十一届十五次全会精神,按照辖区银行机构对本地实体经济和社会建设的贡献度合理分配金融资源,激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本县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府办〔2020〕44   号)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辖区银行机构对本县实体经济和社会建设的贡献度合理分配政府金融资源,激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对辖区银行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的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分配政府金融资源的重要依据。引导辖区银行机构有针对性地对小微企业、制造业和涉农等领域开展信贷业务,推进获得信贷便利化,提高贷款覆盖率,进一步优化海丰县营商环境,促进海丰县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健康发展。

  二、评价对象

  (一)已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工商银行海丰县支行、农业银行海丰县支行、中国银行海丰支行、建设银行海丰县支行、农业发展银行海丰县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海丰县支行、海丰农商银行。

  (二)本《办法》出台后在县辖内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工作机制

  成立海丰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金融工作副主任、县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税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保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海丰县支行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分管线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工作局,具体负责评价工作的协调、统计、指导等工作。

  领导小组根据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扶持的产业,每年可对评价范围、指标、评分方法和评分权重进行调整。

  四、评价指标和评分权重

  评价指标围绕银行机构支持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代理县级财政业务等情况设定,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部分,各指标根据重要性原则分配所占权重。定量指标由参评银行经营状况、贡献支持度两个指标项目组成;定性指标是对参评银行履行社会责任和支持政府工作等情况的综合评价。

  (一)定量指标

  定量指标是指参评银行支持经济发展各项业务规模进行评价的指标。包括经营状态指标和贡献支持指标两个方面。

  1.经营状况指标。包括存贷比、存款、风险管理、不良贷款率等四个指标组成。评价权重占40%。

  (1)存贷比:指标包括贷款总量存贷比及存贷比增幅两项,评价权重各占5%,合计10%。贷款总量存贷比为表内贷款总额与表内存款总额的比率。存贷比增幅为当期存贷比与年初存贷比的差值。

  (2)存款:指标包括存款余额、存款增量和存款增速三项,评价权重分别占6%、6%、6%,合计18%。存款余额,是指参评银行的各项存款余额的合计数。存款增量,是指参评银行各项存款余额比年初的增加部分。存款增速,是指参评银行各项存款余额比年初的增长速度。

  (3)风险控制:指风险管理者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消除或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可能性。该项指标基本分6分,发生案件或内部风险事件全扣,发生外部风险事件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评价权重占6%。

  (4)不良贷款率:指参评银行不良贷款占总贷款余额的比重。评价权重占6%。

  2.贡献支持指标。包括“中小融”平台贷款增量、税收贡献、各项贷款、制造业贷款情况、小微企业贷款情况、涉农贷款情况、信保基金贷款增量、粤信融融资服务平台融资等八项指标组成。评价权重占50%。

  (5)通过“中小融”平台贷款增量:参评银行当年通过中小企业融资平台汕尾专区发放贷款累计金额。评价权重占3%。

  (6)税收贡献:指参评银行当年在海丰县缴纳的地方税总额,评价权重占5%。

  (7)各项贷款指标包括贷款余额、贷款增量和贷款增速三项,评价权重各占3%,合计9%。贷款余额,是指参评银行发放的各项贷款余额的合计数。贷款增量,是指参评银行各项贷款余额比年初的增加部分。贷款增速,是指参评银行各项贷款余额相比年初的增长速度。

  (8)制造业贷款情况:参评银行向海丰县制造业发放贷款的情况,包括制造业贷款余额、制造业贷款增量和制造业贷款增速三项指标,评价权重各占3%,合计9%。

  (9)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参评银行向海丰县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的经营性贷款)发放的贷款情况,包括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增量和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新增户数五项指标,评价权重各占2%,合计10%。

  (10)涉农贷款情况:参评银行向海丰县农民、农户及农业企业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贷款情况,包括涉农贷款余额和涉农贷款增量、涉农贷款增速、农户信用贷款增量、涉农贷款新增户数五项指标,评价权重各占2%,合计10%。

  (11)信保基金贷款增量:参评银行和市信保基金的合作贷款增量,评价权重占3%。

  (12)粤信融融资服务平台融资增量:参评银行通过粤信融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合作贷款增量,评价权重占1%。

  (二)定性指标

  定性指标是对参评银行履行社会责任和支持政府工作等情况的综合评价,指各参评银行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情况,在响应政府开展融资专项资金、农村金融改革、乡村振兴、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工作和代理县级财政业务评价等方面的有效做法,评价权重占10%。

  五、评分方法

  每季度根据各指标的权重及各参评银行的相关数据进行评分,每年度结束后再将各参评银行四个季度的得分进行平均计算,得出各参评银行每年度评价的最终得分。

  定量指标得分核算公式为:

  (一)经营状况指标得分核算公式为:

单项得分=

某参评银行该项经营状况指标得分

×100×该项指标权重

∑某参评银行该项经营状况指标得分

  (二)贡献支持指标得分核算公式为:

单项得分=

某参评银行该项贡献支持指标得分

×100×该项指标权重

∑某参评银行该项贡献支持指标得分

  (三)定性指标得分核算公式为:

单项得分=

某参评银行该项指标得分

×100×该项指标权重

∑某参评银行该项指标得分

  六、取消资格情形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银行,可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扣减得分,并视情况取消参与财政性存款分存资格。

  (一)不配合政府协调事项。

  (二)在业务数据统计和资料报送中弄虚作假。

  (三)存在随意抽贷、压贷和断贷行为。

  (四)出现重大服务事故。

  (五)出现其他对财政性存款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六)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参存银行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取消参与财政性存款分存资格。

  参评银行承诺分存的财政性存款利率上浮低于规定下线的,不得参与该项财政性资金分存。

  七、总量控制

  为保证资金安全,对各参存银行分存资金实行总量控制。

  (一)各参存银行单期分存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期可分存总额的30%(同一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超过30%的不分存)。

  (二)各参存银行分存的存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行在海丰辖区一般性存款(含同业存款)余额的30%(无法拆分的账户除外)。

  (三)单家参存银行分存额超出比例部分,按评分排名顺延至下一家参存银行分存。

  八、评价和应用程序

  (一)经营状况指标、贡献支持指标和定性指标相关数据由人民银行海丰县支行、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和粤财普惠汕尾担保公司等单位提供。每季度的次月20日前提供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参评银行于每季度的次月20日前将本行相关数据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根据各指标的权重及各参评银行的相关数据进行评分,每年度结束后将各参评银行四个季度的得分进行平均计算,得出每年度各参评银行最终得分,并确定各参评银行分存额度。每季度和每年度评价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并予以通报。

  (四)县领导小组确定评价结果后,根据评价得分按比例分配次年分存资金。

  九、评价结果运用

  评价结果体现各参评银行支持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力度。根据上一年度各参评银行评价结果综合评分确定下一年度各参存银行对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存款(大额)、县属国有企业存款(大额)的分存额度,并将评价结果综合评分作为社保基金定期竞争性存放重要依据。

  县领导小组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各家参存银行分存比例,并将结果通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按比例统筹分存资金,并将结果报告领导小组备案。分存资金每年调整一次,具体计算办法:

  单个参存银行分存额=当期可分存的财政性存款额×(单个参存银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得分/所有参存银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得分之和)。

  十、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评价,是促进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评价工作的必要性,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到人,扎实做好评价工作。

  (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部门应加强统筹协同,注重相互交流和反馈,加强横向联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合力,推动评价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三)实事求是,严肃纪律。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银行业务数据、经营情况及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对于评价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追究责任。

  十一、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政府金融资源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存款(大额)、县属国有企业存款(大额)等。

  (二)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2至4亿元财政性存款(具体金额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完成重大工作任务(如:存贷款余额增速相关指标)的银行机构,作为额外单项激励。

  (三)参存银行资格有效期为一年。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及需要调整的事项,报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实施。

  (五)本办法由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海丰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指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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