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府〔2024〕12号
各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含驻海)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海丰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攻坚行动工作方案(2024-202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反映。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
海丰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攻坚行动工作方案(2024-2025年)
为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系列部署,加快推动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走在全国前列,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高水平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3〕70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商请修订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攻坚行动方案的函》《关于印发<海丰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办函〔2022〕113号)文件要求及规定,切实推进海丰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目标全覆盖要求和省厅反馈问题整改,助力乡村振兴,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有关精神,立足我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际,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争创一流,以全面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和设施正常运行率为目标,提升生态环境效益、村民获得感幸福感为主线,优化治理模式、强化治理品质、提升运维效能为重点,在全面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结合辖区村落位置、人口规模、自然地理、产业区位等因素,合理统筹推进,抓好规划引领和长效管理两个关键,加强全过程监管和要素保障,统筹行政村和自然村的生活污水治理安排,切实办实办好民生实事,推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稳步提升,构建县域统筹、整体推进、市场运作、多元参与的治理格局,打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汕尾样板”,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总体目标。到2024年底,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78%以上,行政村治理率达75%,设施正常运行率达90%以上;到2025年底,自然村治理率达88%以上,设施正常运行率稳定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完善并巩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维管理机制。(具体见附表1)
二、工作任务
(一)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各项治理工程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补齐污水处理设施短板,优先治理省摸查反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问题清单、重点流域及群众意见反馈强烈等重点村庄。顺应当地村居生产和生活方式,根据自然禀赋、环境质量、经济水平和农民期盼,科学筛选并采用适合本地区的污水治理模式、技术和设施设备,城镇周边的村庄、渔村、渔港生活污水优先纳入城镇污水系统统一处理;处于生态敏感区域重点村落优先考虑建设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规模较小、居住相对分散村庄以卫生厕所改造为重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采用三格式化粪池、净化沼气池、小型净化槽等分散处理方式,经化粪池出来污水可通过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进一步处理,也可在不影响区域整体环境前提下,通过污水管网或暗渠流向农田、林地、池塘等自然系统净化。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处置、安全利用的原则,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尾水及产生污泥资源化利用,处理达标的尾水可用于农田灌溉及绿化回用。
根据当前各地建设进展,到2023年底我县1076个自然村累计完成整治650个自然村,治理率60.4%。2024年年底前,拟新增完成190个自然村农村污水治理(建设一体化设施的村49个,纳入污水处理厂的村25个,资源化利用的村116个),累计完成840个自然村,自然村治理率达78%以上,行政村治理率达75%以上,设施正常运行率达90%以上;2025年,拟新增完成107个自然村农村污水治理(建设一体化设施的村31个,纳入污水处理厂的村7个,资源化利用的村69个)累计完成947个自然村,到2025年底,自然村治理率达88%,完成大型村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率稳定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具体见附表3)
(二)建立稳定的农村污水设施运维管理体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1〕285号),统筹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厕所革命、化粪池、雨污分流设施建设,科学合理选择建设、运维、管理模式,特别是要加强省反馈的问题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确保设施有效运行。按照《海丰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开展三种模式运维管理工作,一是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模式,由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区域内污水处理厂和管网运维管理工作;二是PPP项目村级污水处理设施,由PPP项目主管部门落实运维管理工作;三是镇、村(居)委自建自管模式,对于位置偏远、技术要求不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护、资源化利用预处理设施,由镇、村(居)民委员会落实运维管理工作。所需运维费用根据《关于印发海丰县财政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2020〕23号)《关于印发<海丰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办函〔2022〕113号)的有关规定按程序申请落实。
(三)推动老旧污水处理设施整改。针对早期建设项目标准偏低,项目普遍存在雨污分流不彻底,污水收集率不足,出水不达标等问题,建立问题清单,推动老旧污水处理设施整改达标。对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2024年年底前,结合全县已建农村污水治理工程排放污水水质及设施运行情况,优先完成省摸查反馈问题及乡村振兴示范带、重点流域内老旧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管网提升改造。(具体见附表2)
(四)强化农村污水治理与厕所尾水有效衔接。各地要进一步实地核查农村厕所尾水接入生活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终端的情况,对有农村厕所尾水未有铺设管道接入的,要进一步完善管网覆盖限期完成整改;新建规划建设生活污水管网与污水处理终端设施项目的,要确保将农村厕所尾水接入管道铺设纳入设计规划,统筹推进厕所尾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对不具备条件纳入污水管网或处理终端的,必须确保农村厕所尾水经过三级化粪池后进行资源化利用,杜绝厕所尾水直排现象。
三、进度要求
海丰县2024-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按照方案引领、全面实施、查漏补缺、长效运行的思路,合理制定两年全覆盖攻坚进度安排,2024年3月底前完成方案制定、用地选址、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2024年6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工作;对项目进展情况挂图作战,强力推进,2024年10月底前完成任务清单内大型村治理建设;2024年底前新增完成190个自然村治理建设,全县治理率提升至78%;2025年1-6月底力争完成107个自然村治理主体建设,并系统开展查漏补缺,建立长效运维管理机制及台账,2025年底前全部完成工程建设并投入运行,全县治理率提升至88%。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县统筹、镇为主体、村级实施并推进的分级责任机制,强化“三级书记”特别是镇村党组书记抓落实责任,全县治理任务建设项目打包,由县政府指定一个部门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引入国有企业单位参与,统一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建设,做好项目总体设计、任务分解、台账管理、项目资金管理与验收等工作。各镇(场)要履行好属地责任,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责权清晰、监管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协助项目落实、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督查检查、考核验收等;各镇(场)要配合做好设施用地协调, 做好村民思想工作,激发各村参与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引导村民参与规划设计及施工,解决项目推进中实际问题。
(二)加强资金保障。结合地方实际,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投入保障。建立政府主导、村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投入机制。在现有乡村振兴资金、涉农资金等财政投入资金中,统筹安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资金,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坚持投入与攻坚任务相匹配,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的关键项目资金落实。各职能部门、镇(场)要主动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库,对各自辖区范围内未完成治理的自然村提前谋划项目和资金储备,积极争取中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环境保护专项等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同时,建立和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引导工商企业、新乡贤支持实施农村污水治理。逐步建立健全农村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运维提供支持。
(三)加强项目管理。各职能部门与各镇(场)要简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和招标程序,保障项目建设进度,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用电用地支持政策。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紧抓项目推进时间节点,提前谋划和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项目立项、设计、招投标等工作安排,力争2025年12月前完成项目验收,按时保质完成我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任务。
(四)强化设施运维质量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以设计日处理能力10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为重点,组织季度巡查,每半年开展一次出水水质监测,督促建成设施正常运行。探索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数字乡村建设,通过电量、流量过视频监控等方式,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平台联网,进行实时监管。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镇、村基层组织作用,入村、入户、入心宣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重要意义,尊重农村群众的意愿,保障村民的决策权、参与权与监督权,营造有利于推进污水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逐步改善农民的传统观念与习惯。建立地方政府与村民共谋、共建、共管、共享的机制,调动群众参与本地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主动性,确保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和监督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与信息公开,推广典型做法、先进技术、成功案例,定期公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进展,接受群众监督和检查。有计划地组织管理部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以及村民代表到示范片区考察学习,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困难。
(六)强化督查考核。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部门要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水污染防治考核、乡村振兴考核、河长制、湖长制管理,实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责任制,按照“季度通报、半年核查、年度考核”,核查各地各部门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情况。定期评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情况,将已建污水处理设施是否真正起作用、发挥效益作为督查考核评判要点之一。年度考核结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重要内容,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对工作不力的,通报并约谈主要负责人。(具体见附件4)
附表:
1.海丰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行动计划
2.海丰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一村一策”治理现状及提升改造台账
3.海丰县农村生活污水“一村一策”新建治理台账
4.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责任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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