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府函〔2022〕33号
各镇(场、区)、县直各单位:
现将《海丰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印发至你们。执行期间有任何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咨询。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0日
海丰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7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省级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登记〔2021〕1447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登记〔2022〕643号)以及《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函〔2021〕473号)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海丰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5.《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6.《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7.《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
8.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2.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行使代表和权利内容。
3.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
4.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5.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空间格局。
(四)工作目标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通过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部、省、市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市自然资源局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行政区域内由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市自然资源局实施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具体配合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工作。
(二)做好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由海丰县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组织技术单位开展自然资源权籍调查,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最新全国国土调查等现有成果,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登记单元内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记载登记单元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同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将登记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适时向社会公开。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林业局等相关单位,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 籍调查。通过统一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 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 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 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2.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水务局、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等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 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统一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国家和省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当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以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登记的湿地不再作为单独湿地进行登记。
4.开展海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以海域作为独立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待省自然资源厅明确具体做法后,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 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等制度规范明确的内容和程序,按要求对海域开展确权登记。
海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保护地、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 等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
5.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技术力量依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省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 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
6.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局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组织林业等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原则上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家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定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
(三)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县自然资源局不再单独建设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统 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建立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做好县负责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2年4月前)
我县组织自然资源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同时应选定 2~5个重点项目(以自然保护地、湿地、水流等自然资源为主)作为县级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计划,落实配合市级项目及开展县级项目所需项目经费和技术单位。海域、无居民海岛暂不纳入2022年度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计划,待国家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后另行通知。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底前)
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认真配合部、省开展汕尾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并根据确权登记计划,对选取的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地、湿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展内外业调查,并按程序进行成果审核登簿,办理统一确权登记,于2022年底基本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县级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同步完成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数据库的建设(登记库)。正式登簿前,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以户外张贴、网站发布等方式配合发布公告。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将根据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省级、市地级政府代理履行所有者职责的自然资源清单,对具体负责审核的登记机构进行调整。技术承担单位负责将最终调查成果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整理上图,并建立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调查库)。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省级、市级技术承担单位做好本辖区范围内涉及的省级、市级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成果资料的汇交、图形接边、数据整理、上图入库等工作。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以后)
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本方案的工作要求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明确任务要求,保障项目经费,落实责任分工。
(二)强化统筹配合
各相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面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任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会同县生态环境、水务、林业等有关部门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了解掌握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并加强实时监管,及时制止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项目经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环境保护规划、特殊保护规定及审批资料和水功能区划、水质监测成果等资料信息,配合开展登记单元划定及单元内公共管制状况核实等;水务部门负责提供河湖名录、水利普查成果、水资源调查成果、河湖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河长信息、取水许可审批资料等资料信息,以及水流、湖泊、水库等统计资料,配合开展水流登记单元划定、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等工作,协助划定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林业部门负责提供各类自然保护地、森林、湿地的审批资料以及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规划等相关资料信息,配合开展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划定、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助提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名称、位置、范围和主要保护对象等相关资料。根据实际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权提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信息,配合开展确权登记工作。
(三)健全协调机制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主动做好与生态环境、水务、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预划登记单元、划清自然资源类型边界、开展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以开展补充性调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四)落实资金保障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等项目经费, 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等的原则,由县级财政保障,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五)做好宣传培训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 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验交流,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要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