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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2022-09-30 15:21
  • 来源: 海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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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公〔2022〕38号

  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海丰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海丰县可塘镇可新村双贵山组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海丰县2022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原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原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有关规定精神,海丰县自然资源局、海丰县财政局、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海丰县可塘镇可新村双贵山组经济合作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2.2633公顷(用地红线范围见附图)。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海丰县可塘镇可新村双贵山组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2.2633公顷,其中农用地2.2633公顷(林地0.9425公顷、草地1.297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1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按规划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综合补偿费用为: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号)的相关规定,1、可塘镇可新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33万元/亩(79.950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1.60万元/亩,安置补助费3.73万元/亩;2、全市统一设定林地调节系数0.45,现按下列标准执行:林地2.3985万元/亩(35.9775万元/公顷);3、全市统一设定未利用地调节系数0.4,现按下列标准执行:林地2.1320万元/亩(31.9800万元/公顷)。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由征地单位与承包户协商确定;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设施和其他附着物,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五、社会保障和其他安置方式

  1.社会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落实社会保障。

  2.留用地安置: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给予折算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250万元/公顷。

  3.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拟采取多种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①货币安置。由被征地村委会向农民发放安置补助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②通过劳动力就业培训,促进被征地农民的就业。

  六、补偿登记、异议反馈等其他

  公告期限: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30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相关权利人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可塘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向海丰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联系地址: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与铜钱山路口交汇处,联系人:黄镜贤,电话:0660-6621943)。

  特此公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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