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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 2022-11-15 16:55
  • 来源: 海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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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公〔2022〕59号


  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海丰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海丰县梅陇镇仓兜村仓刀经济合作社;东联村后寮经济合作社;红阳村官田寨组经济合作社;联平村黄厝寨组、桥雅头组、上墩尾组、外寮经济合作社;联兴村大门刀组、港美圩组、沟美林、沟美吴组、谢厝经济合作社;梅东村莲溪、罗境、彭家围、土头经济合作社;梅尖村尖尾、企西、坣阳、新城、新田经济合作社;梅尖村经济联合社;梅联村潘厝组、上园组、下港陈组经济合作社;梅联村经济联合社;永红村蜈蚣咀组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新建广州(新塘)至汕尾铁路项目(海丰段)。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原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原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有关规定精神,海丰县自然资源局、海丰县财政局、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海丰县梅陇镇仓兜村仓刀经济合作社;东联村后寮经济合作社;红阳村官田寨组经济合作社;联平村黄厝寨组、桥雅头组、上墩尾组、外寮经济合作社;联兴村大门刀组、港美圩组、沟美林、沟美吴组、谢厝经济合作社;梅东村莲溪、罗境、彭家围、土头经济合作社;梅尖村尖尾、企西、坣阳、新城、新田经济合作社;梅尖村经济联合社;梅联村潘厝组、上园组、下港陈组经济合作社;梅联村经济联合社;永红村蜈蚣咀组经济合作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共21.8894公顷(用地红线范围见附图)。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21.3950公顷(耕地8.3083公顷、园地0.3758公顷、林地4.6707公顷、其他农用地8.0402公顷),建设用地0.4601公顷,未利用地0.0343公顷;(具体地类、面积以实际用地报批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新建广州(新塘)至汕尾铁路项目(海丰段),按规划拟作为交通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综合补偿费用为:①梅陇镇仓兜村、东联村、红阳村、联平村、联兴村、梅东村、梅尖村、梅联村: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79.9500万元/公顷,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79.9500万元/公顷,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35.977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79.950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79.950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31.9800万元/公顷;②梅陇镇永红村: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93.0000万元/公顷,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93.0000万元/公顷,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41.850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93.000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93.000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37.2000万元/公顷;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由征地单位与承包户协商确定。

  五、社会保障和其他安置方式

  1.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及汕尾市有关规定,此次征地项目被征收土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具体金额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计提的征地社保费用为准。

  2.留用地安置: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

  3.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拟采取多种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①货币安置。由被征地村委会向农民发放安置补助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②通过劳动力就业培训,促进被征地农民的就业。

  六、补偿登记、异议反馈等其他

  公告期限:2022年11月15日至2022年12月16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相关权利人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海丰县梅陇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向海丰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联系地址: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与铜钱山路口交汇处,联系人:黄镜贤,电话:0660-6621943)。

  特此公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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