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县政府文件
海府公〔2024〕7号
海丰县2023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11)〔2024〕16号批复,经完善征收土地手续后作为海丰县2023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土地位置、权属单位及面积:
(一)土地位置:其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红线内总面积为5.3984公顷。
(二)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及面积:
1、海丰县海城镇万中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5.3464公顷,其中:农用地5.3464公顷,含耕地0.0236公顷;
2、海丰县梅陇镇银丰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520公顷,其中:农用地0.0520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号)的相关规定,海城镇万中村、梅陇镇银丰村区片综合地价为5.33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60万元/亩,安置补助费3.73万元/亩。现按下列标准执行:耕地5.33万元/亩(79.95万元/公顷)、园地5.33万元/亩(79.95万元/公顷)、草地5.33万元/亩(79.9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5.33万元/亩(79.95万元/公顷),林地2.3985万元/亩(35.9775万元/公顷)。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青苗补偿: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属林木的,参照林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县林业部门的意见以及海城镇人民政府、梅陇镇人民政府的有关标准给予补偿。
(二)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征收土地上涉及坟墓、水井和其他附着物,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补偿。
四、农业人员安置方法:
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并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480万元/公顷。留用地兑现方式为海丰县海城镇万中村经济联合社、海丰县梅陇镇银丰村经济联合社按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单位承包土地如需调整者,由海城镇人民政府、梅陇镇人民政府、万中村委会、银丰村委会协调按土地承包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理妥。
(二)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政策合理使用,其使用必须按实际收支情况,列榜公布,接受监督。
(三)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单位)予以支付。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4年3月1日前以村委员会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以书面形式送海城镇人民政府、梅陇镇人民政府或海丰县自然资源局。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海丰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联系单位:
海城镇人民政府;电话:6600643
梅陇镇人民政府;电话:6651414
海丰县自然资源局;电话:6621943
登记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止。
特此公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粤公网安备 441521020000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