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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2023-04-12 17:14
  • 来源: 海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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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公〔2023〕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县政府组织编制了海丰县2022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梅陇镇银液村经济联合社、银丰村经济联合社、东风村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拟征收梅陇镇东风村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1495公顷(2.2425亩)。其中,农用地0.1495公顷(2.2425亩);

  2、拟征收梅陇镇银丰村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32.8764公顷(493.1460亩)。其中,农用地32.8764公顷(493.1460亩);

  3、拟征收梅陇镇银液村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2.7054公顷(40.5810亩)。其中,农用地2.7054公顷(40.5810亩)。(具体地类、面积以实际用地报批为准。)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号)的规定,梅陇镇东风村区片综合地价为6.20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86万元/亩,安置补助费4.34万元/亩;梅陇镇银液村、银丰村区片综合地价为5.33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60万元/亩,安置补助费3.73万元/亩。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海丰县梅陇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折算成货币补偿。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28%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799.8810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七、其他事项

  办理补偿登记期限、申请听证事项、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一)公告时间: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5月12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海丰县梅陇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吴军生;电话:0660-665141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3年5月12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县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海丰县自然资源局(联系人:颜万隆;电话:0660-6621943;邮编:516400)。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我县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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