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府公〔2023〕59号
海丰县2022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11)〔2023〕21号批复,经完善征收土地手续后作为海丰县2022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土地位置、权属单位及面积:
(一)土地位置:其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红线内总面积为25.9298公顷。
(二)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及面积:
1、海丰县公平镇平新村下军田组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7846公顷,其中:林地0.7433公顷、草地0.0413公顷。
2、海丰县公平镇平三村新石组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436公顷,其中:林地0.6436公顷。
3、海丰县公平镇公三村第五组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600公顷,其中:园地0.0270公顷、林地0.0218公顷、其他农用地0.3112公顷。
4、海丰县公平镇公三村第六组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990公顷,其中:园地0.0027公顷、林地0.0517公顷,其他农用地0.4446公顷。
5、海丰县公平镇平新村老桔仔园组经济合作社属下土地16.8617公顷,其中:耕地0.9041公顷、园地0.4917公顷、林地12.2780公顷、草地1.6964公顷、其他农用地1.4915公顷。
6、海丰县公平镇平新村新桔仔园组经济合作社属下土地4.9617公顷,其中:耕地0.0873公顷、园地0.3887公顷、林地2.8881公顷、草地1.2490公顷、其他农用地0.3486公顷。
7、海丰县公平镇青围村围雅一组经济合作社属下土地0.0123公顷,其中:草地0.0123公顷。
8、海丰县公平镇青围村围雅二组经济合作社属下土地0.0123公顷,其中:草地0.0123公顷。
9、海丰县公平镇青围村围雅三组经济合作社属下土地0.0123公顷,其中:草地0.011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3公顷。
10、海丰县公平镇青围村青湖五组经济合作社属下土地0.3144公顷,其中:耕地0.0001公顷、林地0.0001公顷、草地0.3142公顷。
11、海丰县公平镇青围村经济联合社属下土地0.1802公顷,其中:草地0.1802公顷。
12、海丰县公平镇平新村经济联合社属下土地1.2877公顷,其中:林地0.9728公顷、草地0.3149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号)的相关规定,公平镇平三村区片、公平镇公三村区片、公平镇平新村区片、公平镇青围村区片综合地价为5.33万元/亩(79.950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1.6万元/亩(24.0000万元/公顷),安置补偿费3.73万元/亩(55.9500万元/公顷)。现按下列标准执行:耕地5.33万元/亩(79.9500万元/公顷)、园地5.33万元/亩(79.9500万元/公顷)、2.40万元/亩(林地35.977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5.33万元/亩(79.9500万元/公顷)、草地5.33万元/亩(79.9500万元/公顷)。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青苗补偿: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属林木的,参照林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县林业部门的意见以及陶河镇人民政府的有关标准给予补偿。
(二)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征收土地上涉及坟墓、水井和其他附着物,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补偿。
(三)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费:
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总面积3.8895公顷,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480万元/公顷,共计1866.96万元。其中海丰县公平镇平新村下军田组经济合作社0.1177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56.4960万元、海丰县公平镇平三村新石组经济合作社0.0965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46.3200万元、海丰县公平镇公三村第五组经济合作社0.0540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25.9200万元、海丰县公平镇公三村第六组经济合作社0.0749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35.9520万元、海丰县公平镇平新村老桔仔园组经济合作社2.5293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1214.0640万元、海丰县公平镇平新村新桔仔园组经济合作社0.7443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3572.640万元、海丰县公平镇青围村围雅一组经济合作社0.0018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0.8640万元、海丰县公平镇青围村围雅二组经济合作社0.0018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0.8640万元海丰县公平镇青围村围雅三组经济合作社0.0018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0.8640万元、海丰县公平镇青围村青湖五组经济合作社0.0472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22.6560万元、海丰县公平镇青围村经济联合社0.0270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12.9600万元、海丰县公平镇平新村经济联合社0.1932公顷,折算货币补偿为92.7360万元。
四、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单位承包土地如需调整者,由公平镇人民政府、平新村委会、平三村委会、公三村委会、青围村委会协调按土地承包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理妥。
(二)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政策合理使用,其使用必须按实际收支情况,列榜公布,接受监督。
(三)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单位)予以支付。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3年10月19日前以村委员会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以书面形式送公平镇人民政府或海丰县自然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海丰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联系单位:
公平镇人民政府,电话:6632204
海丰县自然资源局,电话:6621943
登记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0月19日止。
特此公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6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