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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的通告
为规范县城主要道路停车行为,营造文明、整洁、有序的县城环境,推进我县创文工作开展。我局对二环路、红城大道、广富路等道路落实了公共停车位划位设置工作。但有部分商家擅自在门前停车位设置反光锥、禁止停车告示牌或固意堆放障碍物品等,将停车位占为已有,甚至有的占道经营,违反了市政设施管理有关规定。现依据《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特责令上述相关违规人员立即自行整改,自觉清理门前占位设施,如不自行清理,我局将依法强制清理、没收。
特此通告,希遵守执行。
特此通告,希遵守执行。
海丰县公用事业局
2017年1月9日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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