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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中绿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炉渣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年处理炉渣5.8万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前公示
  • 2017-09-13 16:14
  • 来源: 本站信息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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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汕尾市中绿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申请,我局拟同意汕尾市中绿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炉渣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年处理炉渣5.8万吨;以下简称“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等规定,现将该项目环保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9月13日至2017年9月19日。公示期间,我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并对公众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电 话:0660-6686994
传 真:0660-6816311
通讯地址:海丰县城二环北路牛黄山行政小区海丰县环境保护局
邮 编:516400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汕尾市中绿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炉渣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年处理炉渣5.8万吨)
      建设地点:海丰县可塘镇尚仁家村狮山脚
     建设单位:汕尾市中绿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验收监测单位:海丰县环境监测站
      项目概况:汕尾市中绿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炉渣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年处理炉渣5.8万吨)位于海丰县可塘镇尚仁家村狮山脚,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万元,占总投资比例的1%;项目东面为众发陶瓷原料厂用地、南面和西面为山地、北面为小路和荒地;项目主要对汕尾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心焚烧发电厂的炉渣进行筛选处理,收集其中的可回收金属,分离出燃烧不完全的炉渣运回发电厂再焚烧,剩余的炉渣外运至砖厂制砖,年处理炉渣5.8万吨。
      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和炉渣堆放场渗出的废水;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至池塘,用于厂区绿化浇灌;生产废水和炉渣堆放场渗出废水经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
    废气:主要来源于原料倾倒产生的粉尘和进出车辆产生的车辆尾气;业主在原料堆放场棚顶设置了洒水措施,使炉渣保持湿润,达到压尘效果,并保证原料堆放场、生产车间通风条件良好;车辆产生的尾气排放浓度较低,经一般自然排放后对环境影响不大。
噪声:主要来自破碎、送料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澡声;业主已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并采取防震等环保治理措施。
    固体废物:主要为员工生活垃圾、处理后的炉渣、沉淀池产生的沉渣、炉渣筛选出来的金属颗粒物和未燃尽的杂物;业主对生活垃圾设置了专门的堆放场,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炉渣、沉渣外卖砖厂制砖;金属颗粒物外卖有关使用单位回收利用;未燃尽的杂物运回垃圾焚烧发电厂再焚烧。   
     三、公众参与情况
    受理公告期间,未收到异议。
    四、验收监测结果
      海丰县环境监测站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海验监表字〔2017〕第18号)表明:
      废水: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至池塘,用于厂区绿化浇灌;生产废水和炉渣堆放场渗出废水经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
      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中的总悬浮颗粒物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车辆排放尾气浓度较低,一般自然排放后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二时段二级标准。
噪声: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固体废物:业主对生活垃圾设置了专门的堆放场,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炉渣、沉渣外卖砖厂制砖;金属颗粒物外卖有关使用单位回收利用;未燃尽的杂物运回垃圾焚烧发电厂再焚烧。
    五、听证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涉及申请人(即汕尾市中绿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我局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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