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黄羌镇区主干道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为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减少空气污染,提升人居环境,推进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决定。
一、限制燃放范围为X126黄羌镇区长湖潭桥至黄羌中学段。
二、上述区域范围内,除中华民族大型传统节日外,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党政机关所在地、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院、敬老院及其他各类重点消防单位周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本决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礼炮等物品。
四、在规定燃放的大型传统节日,要做到安全燃放、文明燃放,燃放时要按照燃放说明安全操作。如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燃放人或监护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收缴其烟花爆竹,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视其情节,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行为,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及个人有权劝阻和向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举报违法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七、本决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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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5 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