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工企业落实环保手续及环保设施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切实做好我镇环境保护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属我镇辖区内的工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于2018年5月10日前依法向县环保部门申报环评手续,并落实环境治理设施。
二、逾期未办理的,我镇将联合县环保部门开展检查,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工企业,将严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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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5 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