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县2023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工作,根据《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任务清单的通知》(粤农农函〔2023〕847号)和《汕尾市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等要求,经研究,决定公开遴选海丰县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主体,欢迎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申报。
一、补助资金
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资金共111.84万元,其中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81.84万元,支持家庭农场发展资金30万元。项目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支持方式。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与农业生产无关的支出,不得支付日常办公经费、土地流转费、人员工资等。
二、补助对象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4家,其中粮油类农民合作社2家,每家各补助20.92万元,非粮油类农民合作社2家,每家各补助20万元;支持家庭农场2家,每家各补助15万元,其中粮油新型经营主体不少于1家。
三、申报条件
(一)必须是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县级以上示范(规范)社或县级以上示范(规范)家庭农场,并且2021年以来经营正常的。
(二)2019年以来已获得同类资金扶持的,或没有完成同类扶持项目建设的不在本项扶持范围内。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
(二)申报材料。按《海丰县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书》(附件)按格式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2023年11月17日前报海丰县农业农村局经管股,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报审核。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书进行审核,并将确定的扶持项目于予公示。
五、项目实施
2024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并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同时递交项目建设内容和完工的相关佐证材料。
六、资金拨付
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由项目单位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联系地址: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西海丰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黄奋明,联系电话:0660-6850916)
附:海丰县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书.docx
海丰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