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草拟了《调整海丰县征地社保费计提比例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6月2日至6月10日(7个工作日)期间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向我局反馈。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注明本人真是姓名,以单位民意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匿名信函不予受理。通信地址:汕尾市海丰县红城大道西与新华路交叉路口往西北约120米。邮政编码:516400 联系电话 0660-6891293。征求意见稿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制订调整海丰县征地社保费计提比例方案: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各镇人民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措施,从人民至上的高度认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征地社保工作的领导,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精心组织,强力推进,务求实效,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二、落实先保后征,制订计提标准
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22号和29号文),每次征地时,我县应遵照“先保后征”原则,按每征1亩地,原则上以不低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我县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筹集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在5万元(含5万元)/亩以下的,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提;在5-10万元(含10万元)/亩区间的,按18%计提;在10-15万元(含15万元)/亩区间的,按15%计提;在15-20万元(含20万元)/亩区间的,按12%计提;20万元/亩以上的,按10%计提。
文件规定,征地社保费的具体计提比例可根据各(县、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财力,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不低于原办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经用我县2010年-2021年96个批次征地项目综合测算,结合我县历年来被征地养老保障水平的实际,参考周边县区的做法,我县拟按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8%计提,筹集征地社保费。(计提比例可根据我县经济发展社会水平,适时予以修订)
三、严格征地社保,确定补贴对象
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 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则确定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 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 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 16 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如实行土地股份制经济或者集体统一经营土地等情况) , 可从其规定。
四、其他问题
(一)2021年8月1日之前已签订征地安置协议,2021年7月31日之后批复的征地项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征地社保保障对象,落实征地社保资金分配。
(二)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方案未作规定的,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29号)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pdf
汕府办〔2021〕29 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pdf
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