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渝味坊小吃店(经营者:眭和伟):
本局于2024年12月31日依法对你(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凉拌西兰花(自制)、凉拌海带丝(自制)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因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处罚〔2024〕243号)。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处罚〔2024〕243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海丰县城东镇叶厝寮公路市场监管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660-6403152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处罚〔2024〕243号).pdf
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