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一般事故防范和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 2026-10-15 17:45
  • 来源: 海丰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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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海城镇“3·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根据《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指引》(粤安办〔2023〕122号)要求,依法对2025年度海丰县海城镇“3·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过程

  依法组织成立事故评估组,评估组根据海丰县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评估事故责任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等落实情况。评估组深入事故现场,采取查阅整改资料台账、调取事发企业资料核查等方式,分别对责任追究、事发单位和政府部门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评估组现场进行了反馈,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经评估组核查,2025年7月17日,海丰县应急管理局对朱*宁依法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海丰县应急管理局对朱*宁作出处人民币4488.32元(肆仟肆佰捌拾捌元叁角贰分)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李*云作出处人民币23040元(贰万叁仟零肆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经核实,罚款已足额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海城镇提交了深刻书面检查,并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了安全生产警示教育。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事故整改和防范建议”,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涉事有关人员和政府部门(单位)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工程承包人朱*宁。事故发生后朱*宁已停止相关施工活动,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朱*宁已足额缴纳罚款,在接受处罚后表示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承诺在今后的施工活动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投入,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工程发包人李*云。事故发生后李*云已停止相关施工活动,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李*云已足额缴纳罚款。李*云表示已深刻认识到发包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重要性,承诺在今后的工程建设活动中严格依法落实发包方安全管理责任。

  (3)云莲寺。一是全面终止场地出借,彻底清零现场隐患。 云莲寺已全面停止一切对外无偿及有偿借地行为,清空所有外来堆放工具、物料及临时棚架,拆除全部私自搭建构筑物,彻底清零现场隐患。二是规范场地出借管理。明确任何外来人员进场、借用场地、临时搭建必须书面报备、审批、签订安全责任书,否则一律禁止入寺作业。三是严格外来作业管控。严禁外来人员私自搭棚、私自改造、私自高空作业,一经发现立即制止、清离,杜绝无审批、无监管的私自施工行为。四是补齐风险告知短板。 所有场地出借必须书面明确安全责任,约定禁止高空作业、禁止私自搭建条款,明确一切外来作业事故责任由使用方自行承担。五是强化全域隐患巡查。将外来人员、临时堆放、临时搭建区域纳入每日安全巡查重点,全覆盖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闭环。

  (4)海城镇人民政府。一是提高政治站位,绷紧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弦。海城镇第一时间聚焦高处作业、交叉施工、物体打击两大突出风险专题部署推进。自事故发生后,针对在建工地安全管控累计组织专项部署、警示复盘工作会议多场次,层层传导压实镇村两级安全监管责任。二是下沉走访督导,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海城镇切实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大排查,覆盖城镇在建房、农村自建房、小型修缮、外墙高空作业、零星装修工程,彻底消除监管盲区。聚焦高处坠落高风险点位,重点检查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安全带安全帽配备、登高梯架、外墙吊绳作业。三是强化从严执法,落地落细属地安全监管责任。整合镇应急办、规建办综合执法力量,加大在建工地日常巡查、突击检查频次与执法力度,将高处作业、物料吊装、临边洞口防护作为执法检查核心内容。对现场存在防护缺失、物料乱堆乱放、工人不佩戴安全防护用具等风险隐患的项目,当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跟踪复查直至隐患清零;对多次整改不到位、拒不落实安全管控要求的施工单位,依法采取停工整改、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惩戒等处置措施。

  (5)民族宗教事务局。一是树牢安全理念,压实安全责任。 海丰县民宗局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将安全生产纳入宗教工作重点内容和年度考核。以“3·24”高处坠落事故为警示案例,组织全县宗教场所开展专题警示教育。与全县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签订《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承诺书》,明确场所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二是聚焦施工风险,健全常态监管。明确宗教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搭建临时构筑物必须向属地镇和民宗局进行“双报备”,严禁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的个人,并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建立常态化联合检查机制,联合属地镇街、消防部门,通过日常巡查、随机抽查、节假日专项检查、隐患回头看等方式,重点排查高空作业、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等突出风险,建立隐患台账、实行闭环销号管理。全县现有佛教场所20个,事故以来已累计开展安全检查25家次,实现了全覆盖检查并有多轮复查。三是强化宣教培训,提升应急能力。组织全县宗教场所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观看全省宗教界安全生产月专题培训。邀请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宗教活动场所现场授课,讲解火灾预防与扑救、高处坠落防控、应急救援等安全知识技能,并组织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进行实操演练,共计开展培训演练2场次。同时督促各宗教团体将安全培训纳入日常管理。

  四、存在问题

  经评估组综合评估,海丰县海城镇“3·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总体良好,但对同类型单位进行核查,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小微企业及零散工程安全管理仍存薄弱环节。本次事故暴露出的“小散工程”规模小、工期短、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等问题,在全县范围内仍具有一定普遍性。部分小型施工项目仍存在未批先建、规避检查等情况。

  二是基层执法震慑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在检查中发现,部分基层执法人员仍存在以提醒代替执法、以整改代替处罚的现象,对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的查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是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提升仍需持续推进。部分零散用工人员安全知识匮乏、自我防护能力差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安全教育培训的覆盖面和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五、工作建议

  一是持续深化“小散工程”和零散用工安全监管。海城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机制作用,将小散工程纳入常态化监管范围,实现全覆盖、无盲区监管。

  二是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施工单位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形成有力震慑。

  三是持续推进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海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海城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持续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零散用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从源头上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六、评估意见

  经评估,海丰县在海城镇“3·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责任追究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起到震慑作用。整改措施落实上,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推动相关部门整改,在隐患排查、重点管控、宣传教育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提升了宗教安全管理水平。


海丰县海城镇“4·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防范和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根据《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指引》(粤安办〔2023〕122号)要求,依法对2025年度海丰县海城镇“4·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过程

  依法组织成立事故评估组,评估组根据海丰县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评估事故责任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等落实情况。评估组深入事故现场,采取查阅整改资料台账、调取事发企业资料核查等方式,分别对责任追究、事发单位和政府部门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评估组现场进行了反馈,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经评估组核查,傅*兵,加装电梯工程的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承包加装电梯工程;与业主陈*森未签订施工合同或者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将脚手架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没有资质的个人肖*开,双方未签订施工合同或者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发包工程后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已将肖*开、傅*兵、陈*森3名事故责任人移送到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均已进行刑事立案。其中肖*开被拘留、逮捕羁押、傅*兵、陈*森被拘留,后检察院对以上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2名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资料,已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1人书面检查、1人书面批评教育。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事故整改和防范建议”,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涉事有关人员和政府部门(单位)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海城镇人民政府。一是提高政治站位,绷紧建筑领域安全监管弦。事故发生后,海城镇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全镇规建、应急、村(社区)一线工作人员学习“4·27”物体打击两起事故全过程教训,以案为鉴强化警示教育;要求镇规建部门常态化对接县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业务交流,分层分类组织镇村安全巡查人员开展高处作业防护、物料堆放管理、机械操作管控专项业务培训,补强基层一线安全检查人员隐患识别、现场处置业务能力。二是压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筑牢施工现场安全防线。镇规建办牵头组建专项巡查队伍,全覆盖走访兰江颐山境、东维亚四季水岸、保利海德公馆、海迪公园里、香山御湖等辖区全部在建楼盘项目,与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开展面对面座谈约谈。重点针对高处临边防护、高空物料吊运、工具堆放管理、交叉作业隔离等关键环节,逐项明确安全设施配置、现场管控硬性标准;强制要求各施工单位常态化开展一线作业人员安全警示教育,重点讲解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典型风险与防范要点,常态化组织岗前安全实操培训。督促企业建立每日班组自查、项目每周全面排查机制,配齐安全帽、安全绳、防护网等全套防护用品,刚性落实无防护不上岗、防护不到位立即停工整改管控要求。三是健全监管执法机制,消除建筑施工工程监管盲区。提升监管执法刚性,转变“以提醒代替执法”的宽松监管模式,对无资质施工、防护缺失、违章作业、隐患逾期未改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采取停工整改、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片。同步建立工地隐患台账,实行“发现—交办—整改—复查—销号”全闭环属地监管机制,以刚性执法倒逼施工项目规范安全管理。

  (2)海丰县住建局。一方面,立即开展全县在建工地安全大检查。事故发生后,该局第一时间组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全县在监工地进行全覆盖安全检查,重点聚焦脚手架搭设、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安全防护等关键环节,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整改未完成不得复工。共检查在建项目43个,发现安全隐患215项,已完成整改215项,整改率100%。

  另一方面,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严格执行《汕尾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组织相关股室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加装电梯的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安全管理等要求;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和督促监管,重点把好设计审查、施工许可、施工安全、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聚焦施工单位资质、专项施工方案、脚手架搭设、安全防护等关键环节,对全县在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开展专项排查。经排查,目前我县暂无在建加装电梯项目。后续将强化动态监管,落实项目开工前报备管理,对新开工项目及时开展安全核查,发现隐患督促限期整改,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3)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是严格把关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程序。严格对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告知程序,审批电梯安装施工告知251条,全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签收,确保每一条告知的设备“身份”信息源头可溯、准确无误。二是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在开展企业执法检查过程中,重点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安装公司进行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的宣传宣贯工作,严格做到“谁执法谁普法”,积极组织企业参加特种设备培训,不断提高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培训4次,发放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宣传手册1000份。三是加大监管力度,重拳打击电梯违法违规行为。共出动执法人员183人次,检查电梯安装单位5家次、使用单位68家,电梯安装现场12家,立案查处4件。

  (4)海丰县自然资源局。该局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厘清部门职责边界,健全协同配合机制,就项目规划合规性出具技术层面意见,做好规划源头风险防控。

  (5)海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该局围绕临时占用、开挖城市道路及公共用地、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开展常态化检查,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规范占道挖掘缴费流程,持续开展现场巡查,累计出动执法人员89人次、执法车辆41车次,检查施工项目15处,排查安全隐患2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2宗,罚款合计17000元。推进违法建设专项治理,2025年10月出台专项治理攻坚实施方案,明确各方职责、工作时限,构建县级统筹、部门协同、乡镇落实的治理机制。

  四、存在问题

  经评估组综合评估,海丰县海城镇“4·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总体良好,但对同类型单位进行核查,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监管力量不足。此类工程点多面广、规模较小,部分项目未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监管难度较大,现有监管力量难以实现全覆盖。

  二是部门联动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还需在实践中不断磨合和优化。

  三是基层风险隐患识别和执法力度不足。基层干部风险隐患意识认知度不够高,因专业能力有限,对隐蔽性风险缺乏敏锐识别能力;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存在“以提醒代替执法”的宽松监管现象,对无资质施工、防护缺失、违章作业等行为查处力度不足。

  五、工作建议

  一是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各属地镇政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等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全县推动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政策指导、督促监管,严格执行《汕尾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切实提高加装电梯施工安全水平。

  二是强化执法打击力度。对无资质施工、违法分包、防护缺失、违章作业、隐患逾期未改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采取停工整改、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片。严厉打击未取得建筑施工相应资质从事非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持续抓实占道开挖、市政施工项目日常巡查与收费、处罚闭环管理,及时处置占道施工安全隐患。

  三是加强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分层分类组织镇村安全巡查人员开展高处作业防护、物料堆放管理、机械操作管控等专项业务培训,提升基层一线安全检查人员隐患识别、现场处置业务能力。配齐配强基层执法力量,提升监管效能。

  四是持续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日常检查、警示约谈、教育培训等方式,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齐安全帽、安全绳、防护网等防护用品,常态化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施工单位负责人、业主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六、评估意见

  经评估,海丰县在海城镇“4·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责任追究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起到震慑作用。整改措施落实上,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推动整改,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


海丰县附城镇“6·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防范和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根据《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指引》(粤安办〔2023〕122号)要求,依法对2025年度海丰县附城镇“6·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过程

  依法组织成立事故评估组,评估组根据海丰县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评估事故责任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等落实情况。评估组深入事故现场,采取查阅整改资料台账、调取事发企业资料核查等方式,分别对责任追究、事发单位和政府部门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评估组现场进行了反馈,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经评估组核查,2025年8月27日,海丰县应急管理局对钟*金依法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海丰县应急管理局对钟*金作出处人民币20480元(贰万零肆佰捌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核实,罚款已足额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

  事故发生后,海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多次前往八九九汽修中心依法进行调查,但该店一直处于停业状态。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其经营者钟友金名下的另一家维修店——九九八(海丰县)汽车维修中心存在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海丰县交通运输局经调查取证后,依法对九九八汽车维修中心作出了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指导督促该业户按规定办理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目前八九九汽修中心停止营业,待款项结束后注销,九九八(海丰县)汽车维修中心已办理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经评估组核查,海丰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股、执法一大队、执法二大队已分别向局党组作出了书面检查。综合运输股在检查报告中深入查摆,指出行业监管履职有松懈、监管闭环落实不到位、专项整治不深入等问题。执法一大队在深刻检查中认真反思了日常执法检查针对性不强、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足、与业务管理部门信息衔接不畅等问题。执法二大队在检查报告中正视了信息掌握不够及时、跟踪督促不够到位、监管力量与任务量之间存在矛盾等问题。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事故整改和防范建议”,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涉事有关人员和政府部门(单位)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八九九汽修中心及其主要负责人钟*金。经评估组核查,事故发生后八九九汽修中心一直处于停业状态,后续将注销。对同类型维修店九九八汽车维修中心核查,已按规定办理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钟*金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教育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操作规程,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2)海丰县交通运输局。海丰县交通运输局按照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针对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备案等隐患,牵头属地政府开展一次全县范围的大排查行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切实抓好整改工作。一是迅速部署专项整治工作。事故发生后,海丰县交通运输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举一反三,及时组织召开全县机动车维修行业工作会议1场次(期间派发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宣传资料300多份)、维修行业安全整治工作会议2场次,制定印发了《海丰县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迅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二是深入开展排查整治行动。 自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海丰县交通运输局共出动检查人员1056人次,排查维修业户426家,发出《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告知书》184份,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51份,依法查处逾期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违法行为6宗,指导督促维修业户按规定办理备案28家。三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通过融媒体报道海丰县交通运输局开展机动车维修领域安全检查的情况,全面加强宣传,营造良好专项整治氛围,督促维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附城镇。一是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和监管职责。附城镇始终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镇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辖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一步压实安全责任。同时,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认真做好辖区内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和信息报送,协助上级部门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二是深入推行网格化管理与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体系,将安全巡查纳入网格员日常履职清单,实现对辖区企业、经营场所的常态化巡查监管。坚持“全覆盖、无死角”原则,对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纳入台账跟踪整改,督促限期销号。三是持续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通过日常检查等方式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常态化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并跟踪督促落实。

  四、存在问题

  经评估组综合评估,海丰县附城镇“6·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总体良好,但对同类型单位进行核查,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机动车维修行业未备案经营问题仍然突出。本次事故暴露出部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即从事经营活动。虽然海丰县交通运输局已开展专项整治,但行业监管全覆盖仍需持续推进。

  二是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尚需完善。交通运输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常态化的信息互通机制,对维修业户的新增、变更情况底数不够精准,影响了监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执法中发现的备案类问题未能及时通报相关业务部门,联合监管合力尚未有效形成。

  三是基层执法力量与监管任务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辖区维修业户多、分布散,现有执法力量难以实现高频率、全覆盖监管。部分偏远区域和小型业户未能纳入有效监管视野

  五、工作建议

  一是持续深化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海丰县交通运输局持续推进全县机动车维修经营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对排查出来未按规定备案的维修业户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无证无照经营的业户,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和属地镇政府的协同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二是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海丰县交通运输局要主动对接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常态化的信息互通机制,及时掌握维修业户的新增、变更情况。健全执法与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和线索移送机制,形成联合监管合力。

  三是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海丰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依法履职能力。科学制定执法计划,提高对企业备案及经营条件的抽查精准性。加大对未按规定备案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该处罚的坚决处罚,形成有效震慑。

  四是持续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附城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持续通过日常检查等方式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维修企业负责人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六、评估意见

  经评估,海丰县在附城镇“6·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责任追究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起到震慑作用。整改措施落实上,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推动整改,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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