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运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厂区三级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海丰县第二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近期超声波清洗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洗涤用水”和“工艺与产品用水”较严者后用于生产,不外排;远期超声波清洗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海丰县城第三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2)项目真空注胶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营运期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喷砂在密闭喷砂房进行作业,项目喷砂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的排气口进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营运期生产设备噪声经采取设备减震隔声、厂房隔声、厂区绿化等措施进行降噪,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营运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金属边角料、包装废料、不合格次品等生产性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的设置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执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环氧灌封料空桶、废机油、废切削液、废活性炭、含油的废抹布及手套、浓缩液、废水处理设施的污泥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2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临时暂存厂区危废暂存区内,统一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应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对各类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和管理,减少事故隐患,加强风险防范,编制应急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