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运营期间生产废水依托现有工程废水处理站,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可塘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项目运营期间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分层收集,1-4层车间经收集后引至1#废气处理装置,5-8层车间经收集后引至2#废气处理装置,两套废气处理装置的工艺均为“碱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的尾气分别由均为35m高的1#和2#排气筒达标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排放限值;氯化氢废气采用负压收集的方式,将盐酸挥发出的氯化氢废气收集后引入楼顶有机废气治理措施(喷淋塔)一并进行处理,氯化氢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燃烧废气与配胶废气一并通过楼顶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项目方应做好固定设备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项目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4)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包装废物和废活性炭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2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临时暂存厂区危废暂存间内,统一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5)项目应设立健全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在风险事故发生时切实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进一步扩散。通过实施严格的防范措施并制定完善的应急方案,本项目环境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