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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公告
海丰县美味海味经营部等25户企业(名单见附件):
你单位长期停业未经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指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你单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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