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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 2022-08-22 17:26
  • 来源: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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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函〔2022〕208号

各镇人民政府(场),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29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各镇人民政府(场),县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措施,从人民至上的高度认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征地社保工作的领导,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精心组织,强力推进,务求实效,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二、落实先保后征,制订计提标准

  每次征地时,我县应遵照“先保后征”原则,按每征1亩地,原则上以不低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我县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筹集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

  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各(县、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财力,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不低于原办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适当调整征地社保费计提比例的精神,结合我县往年被征地养老保障水平的实际,参考周边县区的做法,我县按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5.33万元的28%计提,筹集征地社保费。

  三、严格征地社保,确定补贴对象

  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 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则确定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 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 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 16 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如实行土地股份制经济或者集体统一经营土地等情况) , 可从其规定。

  四、明确时间要求,分配留存资金

  各镇(场)、县直有关部门要对2021年8月1日之前已获批项目留存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倒排工期,确保在2022年8月底前将全部留存资金分配到人。2021年7月31日之后获批的项目,应在项目获批后三个月内完成资金分配工作,落实参保到人。

  五、建立联动机制,推动工作落实

  (一)建立征地社保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各镇(场)、县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征地社保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征地社保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二)建立留存资金分配工作月调度制度。各镇(场)、县有关部门须于每月5日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本地上月留存资金分配落实情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呈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进行全县通报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强化督导,推动留存资金分配工作。加强留存资金分配工作督导,对未按计划完成阶段性任务的镇,县政府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等方式,督导推动工作。

  (四)明确部门职责,压实工作责任。各镇(场)、县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留存资金分配主体责任。县人社部门会同县有关部门全面掌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对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县自然资源部门应落实协管责任,及时向人社部门提供项目征地获批信息,配合做好征地社保相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工作职能分别做好各自职责工作。  

  六、其他问题

  (一)2021年8月1日之前已签订征地安置协议,2021年7月31日之后批复的征地项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征地社保保障对象,落实征地社保资金分配。本通知实施后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8月1日起至本通知实施之前的征地批次养老保障金计提比例按本通知规定的计提比例执行。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29号)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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