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海丰县2025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海府公〔2026〕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县政府组织编制了海丰县2025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海丰县可塘镇可北村远征经济合作社、可北村白沙经济合作社、可北村埔中央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拟征收海丰县可塘镇可北村白沙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5731公顷(38.5965亩)。其中,农用地2.5731公顷(38.5965亩),含耕地1.1997公顷(17.9955亩)。
2、拟征收海丰县可塘镇可北村埔中央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5103公顷(67.6545亩)。其中,农用地4.2608公顷(63.9120亩),含耕地0.1630公顷(2.4450亩);建设用地0.2495公顷(3.7425亩)。
3、拟征收海丰县可塘镇可北村远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5045公顷(37.5675亩)。其中,农用地2.5045公顷(37.5675亩),含耕地0.6950公顷(10.425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4〕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4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55.95万元/公顷。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海丰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折算货币补偿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征收农用地综合片区地价28%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214.6349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分配到承包户。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6年9月28日至2026年10月28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6年9月28日至2026年10月28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海丰县可塘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朱丹龙;电话:0660-6762778;邮政编码:516400)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6年9月28日至2026年10月28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与铜钱山路口交汇处(联系人:颜万隆;电话:0660-6621943;邮编:5164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县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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