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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2022-08-08 17:14
  • 来源: 海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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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公〔2022〕29号

  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海丰县人民政府拟征收联安镇联田村、梅陇镇银液村属下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国道G324线海丰县城至梅陇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原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原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有关规定精神,经海丰县人民政府同意,海丰县自然资源局、海丰县财政局、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海丰县联安镇联田村白石、北笏组、堆头组、上村、新村组、新厝黄组、新渡头组、新堆钟组经济合作社、联田村经济联合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20.2115公顷;拟征收土地位于海丰县梅陇镇银液村大钳西组、姜园组、蕉坑组、上寮组、午山龙组、下寮组、新乡组经济合作社、银液村经济联合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10.4879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一)联安镇联田村白石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1.0853公顷,其中农用地0.9965公顷(耕地0.3867公顷、林地0.1066公顷、其他农用地0.5032公顷),未利用地0.0888公顷。

  (二)联安镇联田村北笏组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7.0762公顷,其中农用地7.0267公顷(耕地1.6161公顷、园地0.1969公顷、林地4.9934公顷、其他农用地0.2203公顷),建设用地0.0022公顷,未利用地0.0473公顷。

  (三)联安镇联田村堆头组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1.1179公顷,其中农用地1.1141公顷(耕地0.1229公顷、园地0.5212公顷、其他农用地0.4700公顷),未利用地0.0038公顷。

  (四)联安镇联田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0.4111公顷,其中农用地0.4008公顷(耕地0.0109公顷、林地0.0474公顷、其他农用地0.3425公顷),未利用地0.0103公顷。

  (五)联安镇联田村上村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1.1667公顷,其中农用地1.1667公顷(耕地1.0635公顷、林地0.1032公顷)。

  (六)联安镇联田村新村组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6.9884公顷,其中农用地6.6183公顷(耕地1.8023公顷、园地2.4120公顷、林地2.0909公顷、其他农用地0.3131公顷),未利用地0.3701公顷。

  (七)联安镇联田村新厝黄组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1305公顷,其中农用地0.1305公顷(耕地0.0044公顷、林地0.0023公顷、其他农用地0.1238公顷)。

  (八)联安镇联田村新渡头组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1.2352公顷,其中农用地1.2352公顷(耕地0.3440公顷、园地0.4386公顷、林地0.0116公顷、其他农用地0.4410公顷)。

  (九)联安镇联田村新堆钟组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1.0002公顷,其中农用地0.8296公顷(耕地0.2088公顷、园地0.2014公顷、其他农用地0.4194公顷),未利用地0.1706公顷。

  (十)梅陇镇银液村大钳西组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0863公顷,其中农用地0.0863公顷(耕地0.0067公顷、林地0.0796公顷)。

  (十一)梅陇镇银液村姜园组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1.4253公顷,其中农用地1.2192公顷(耕地1.0374公顷、林地0.14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333公顷),建设用地0.0238公顷,未利用地0.1823公顷。

  (十二)梅陇镇银液村蕉坑组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1.9574公顷,其中农用地1.9398公顷(耕地0.1098公顷、林地1.8300公顷),未利用地0.0176公顷。

  (十三)梅陇镇银液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2.4160公顷,其中农用地2.0869公顷(耕地0.1888公顷、园地0.1468公顷、林地1.7119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4公顷),建设用地0.2168公顷,未利用地0.1123公顷。

  (十四)梅陇镇银液村上寮组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0624公顷,其中农用地0.0559公顷(林地0.0559公顷),建设用地0.0065公顷。

  (十五)梅陇镇银液村午山龙组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1.2459公顷,其中农用地1.2222公顷(耕地0.3594公顷、园地0.0516公顷、林地0.799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6公顷),建设用地0.0237公顷。

  (十六)梅陇镇银液村下寮组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1.8294公顷,其中农用地1.7798公顷(耕地0.8070公顷、林地0.8922公顷、其他农用地0.0806公顷),建设用地0.0192公顷,未利用地0.0304公顷。

  (十七)梅陇镇银液村新乡组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1.4652公顷,其中农用地1.4207公顷(耕地0.3678公顷、林地0.9867公顷、其他农用地0.0662公顷),未利用地0.0445公顷。(具体地类、面积以实际用地报批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按规划拟作为交通运输用途。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综合补偿费用为: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号)的相关规定,1、联安镇联田村、梅陇镇银液村区片综合地价为5.33万元/亩(79.950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1.60万元/亩,安置补助费3.73万元/亩;2、全市统一设定林地调节系数0.45,现按下列标准执行:林地2.3985万元/亩(35.9775万元/公顷);3、全市统一设定未利用地调节系数0.4,现按下列标准执行:林地2.1320万元/亩(31.98万元/公顷)。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由征地单位与承包户协商确定。

  五、社会保障和其他安置方式

  1.社会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落实社会保障。

  2.留用地安置: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给予折算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250万元/公顷。

  3.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拟采取多种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①货币安置。由被征地村委会向农民发放安置补助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②通过劳动力就业培训,促进被征地农民的就业。

  六、补偿登记、异议反馈等其他

  公告期限:2022年8月8日至2022年9月7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相关权利人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联安、梅陇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向海丰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联系地址: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与铜钱山路口交汇处,联系人:黄镜贤,电话:0660-6621943)。

  特此公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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