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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2022-08-18 17:11
  • 来源: 海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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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公〔2022〕27号

  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汕尾陆丰至深圳龙岗段改扩建建设项目(海丰段)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自然资源部以自然资函〔2022〕1084号批复,经完善征收土地手续后作为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汕尾陆丰至深圳龙岗段改扩建建设项目(海丰段)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土地位置、权属单位及面积:

  (一)土地位置:其四至范围详见该宗地勘址定界图;红线内总面积为95.4941公顷。

  (二)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及面积:

  1、陶河镇杨西村新厝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1835公顷,其中:林地2.5073公顷、建设用地0.4698公顷、未利用地0.2064公顷;

  2、陶河镇杨南村长春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0961公顷,其中:园地0.6862公顷、未利用地0.4099公顷;

  3、陶河镇杨南村新乡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3213公顷,其中:园地1.0376公顷、林地0.2837公顷;

  4、陶河镇杨南村贤厝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0952公顷,其中:耕地0.0806公顷、林地1.8822公顷、其他农用地0.1324公顷;

  5、陶河镇杨南村芴仔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556公顷,其中:园地0.3556公顷;

  6、陶河镇杨南村交湖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8541公顷,其中:耕地0.0698公顷、林地1.776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8公顷;

  7、陶河镇杨南村洪厝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0679公顷,其中:园地0.5478公顷、林地0.18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8公顷、建设用地0.0279公顷、未利用地0.3015公顷;

  8、陶河镇杨南村赤坎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6732公顷,其中:耕地0.9421公顷、林地0.64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884公顷;

  9、陶河镇杨东村太平圩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605公顷,其中:园地0.2801公顷、林地0.1528公顷、其他农用地0.0281公顷、未利用地0.0995公顷;

  10、陶河镇杨东村楼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605公顷,其中:园地0.2801公顷、林地0.152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80公顷、未利用地0.0995公顷;

  11、陶河镇金锡村马兰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9780公顷,其中:园地0.2048公顷、林地3.6195公顷、未利用地0.1537公顷;

  12、陶河镇金锡村古石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2.5359公顷,其中:耕地1.7183公顷、园地1.7995公顷、林地5.2366公顷、其他农用地0.2255公顷、建设用地3.3269公顷、未利用地0.2291公顷;

  13、梅陇镇新寮村新建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974公顷,其中:耕地0.385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8公顷;

  14、梅陇镇新寮村唐皇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5135公顷,其中:耕地1.7244公顷、园地0.0001公顷、其他农用地0.6555公顷、建设用地0.1335公顷;

  15、梅陇镇围湖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7.5559公顷,其中:耕地0.2270公顷、林地7.3289公顷;

  16、梅陇镇围湖村围岭头杨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2987公顷,其中:耕地3.8848公顷、林地0.2038公顷、其他农用地0.1677公顷、建设用地0.0424公顷;

  17、梅陇镇围湖村围岭头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1591公顷,其中:耕地3.7872公顷、林地0.2037公顷、其他农用地0.1621公顷、建设用地0.0061公顷;

  18、梅陇镇围湖村径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5732公顷,其中:耕地3.8822公顷、林地0.2038公顷、其他农用地0.1676公顷、建设用地0.3196公顷;

  19、梅陇镇围湖村鳖湖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1874公顷,其中:耕地3.0094公顷、其他农用地0.0988公顷、建设用地0.0792公顷;

  20、梅陇镇石南村浅沙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5779公顷,其中:耕地1.0029公顷、其他农用地0.1569公顷、建设用地0.4181公顷;

  21、梅陇镇石南村彭厝寮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9392公顷,其中:耕地1.8151公顷、园地0.0003公顷、其他农用地0.1137公顷、建设用地0.0101公顷;

  22、梅陇镇石南村雷丰寮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8.0340公顷,其中:耕地6.8058公顷、园地0.1099公顷、其他农用地1.1183公顷;

  23、梅陇镇石南村东沃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9277公顷,其中:耕地0.4590公顷、其他农用地0.4687公顷;

  24、梅陇镇南山村新平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0197公顷,其中:耕地0.9675公顷、其他农用地0.0522公顷;

  25、赤坑镇长围村长陇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323公顷,其中:耕地0.01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2公顷、建设用地0.2086公顷;

  26、赤坑镇长围村围内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964公顷,其中:园地0.4782公顷、建设用地0.0134公顷、未利用地0.0048公顷;

  27、赤坑镇南土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0548公顷,其中:耕地0.6636公顷、园地1.1837公顷、林地1.115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2公顷、建设用地0.0460公顷、未利用地0.0415公顷;

  28、赤坑镇茅湖村新寮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023公顷,其中:园地0.3156公顷、林地0.4867公顷;

  29、赤坑镇茅湖村美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7647公顷,其中:园地0.6533公顷、林地0.0930公顷、建设用地0.0184公顷;

  30、赤坑镇茅湖村茅铺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0655公顷,其中:园地0.8183公顷、林地0.229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7公顷、建设用地0.0002公顷、未利用地0.0058公顷;

  31、赤坑镇茅湖村客寮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971公顷,其中:园地0.2430公顷、林地0.3061公顷、建设用地0.0480公顷;

  32、赤坑镇茅湖村湖雅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2358公顷,其中:园地0.0463公顷、林地2.0620公顷、建设用地0.1275公顷;

  33、赤坑镇古流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0253公顷,其中:耕地0.7179公顷、园地1.2938公顷、林地1.3318公顷、其他农用地0.0556公顷、建设用地0.6262公顷;

  34、赤坑镇古流村古住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316公顷,其中:耕地0.1034公顷、园地0.0701公顷、林地0.197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3公顷、建设用地0.2522公顷;

  35、赤坑镇古流村叶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722公顷,其中:耕地0.0918公顷、园地0.0701公顷、林地0.197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3公顷、建设用地0.0044公顷;

  36、赤坑镇古流村流清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722公顷,其中:耕地0.0918公顷、园地0.0701公顷、林地0.197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3公顷、建设用地0.0043公顷;

  37、赤坑镇古流村廻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722公顷,其中:耕地0.0919公顷、园地0.0701公顷、林地0.197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3公顷、建设用地0.0043公顷;

  38、赤坑镇岗头村鹤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0.0062公顷,其中:耕地1.6150公顷、园地6.1439公顷、林地0.0018公顷、其他农用地2.0321公顷、建设用地0.2130公顷、未利用地0.0004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号)的相关规定,陶河镇杨西村、杨南村、杨东村、金锡村、梅陇镇新寮村、围湖村、石南村、南山村、赤坑镇长围村、南土村、茅湖村、古流村、岗头村区片综合地价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为5.33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60万元/亩,安置补助费3.73万元/亩,林地为2.3985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0.7200万元/亩,安置补助费1.6785万元/亩,未利用地为2.1320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0.6400万元/亩,安置补助费1.4920万元/亩。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青苗补偿: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属林木的,参照林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县林业部门的意见以及陶河、梅陇、赤坑镇人民政府的有关标准给予补偿。

  (二)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征收土地上涉及坟墓、水井和其他附着物,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补偿。

  四、农业人员安置方法:

  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单位承包土地如需调整者,由赤坑镇人民政府,赤坑镇岗头村、古流村、茅湖村、南土村、长围村委会、梅陇镇人民政府,梅陇镇南山村、石南村、围湖村、新寮村委会、陶河镇人民政府,陶河镇金锡村、杨东村、杨南村、杨西村委会协调按土地承包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理妥。

  (二)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政策合理使用,其使用必须按实际收支情况,列榜公布,接受监督。

  (三)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单位)予以支付。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2年9月日前以村委员会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以书面形式送陶河镇、梅陇镇、赤坑镇人民政府或海丰县自然资源局。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海丰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联系人:

  陶河镇人民政府;电话:6751193

  梅陇镇人民政府;电话:6651414

  赤坑镇人民政府;电话:6741036

  黄镜贤(海丰县自然资源局),电话:6621943

  登记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止。

  特此公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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