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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公〔202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海丰县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1)〔2025〕90号)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海丰县赤坑镇岗头村岗头经济合作社、大湖镇山脚经济联合社、黄羌镇黄羌村大面园组经济合作社、联安镇优冲村下陈经济合作社、联安镇优冲经济联合社、平东镇日中社区日中组经济合作社、平东镇双墩村东坑组经济合作社和陶河镇陶东村叙堂经济合作社(见附图)。
三、征收土地情况:征收海丰县赤坑镇岗头村岗头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012公顷、大湖镇山脚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579公顷、黄羌镇黄羌村大面园组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098公顷、联安镇优冲村下陈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174公顷、联安镇优冲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084公顷、平东镇日中社区日中组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306公顷、平东镇双墩村东坑组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193公顷、陶河镇陶东村叙堂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800公顷,共1.1246公顷。
四、公告期限:2026年1月12日—2026年1月26日。
五、行政复议渠道: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海丰县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1)〔2025〕90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专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图
2.征地批文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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