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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
  • 2020-09-28 15:42
  • 来源: 海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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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府公[2020]22 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11)〔2020〕6 号批复,同意 征收海城镇新望村属下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海丰县 2019 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 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地类和征地用途:拟征收海丰县海城镇新望村芴仔、顾莲峙合作社属 下集体土地 6.9925 公顷(园地)。经完善征地手续后作为海丰县 2019 年度第七批 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土地位置、权属单位及面积

  (一)土地位置:其四至范围详见该宗地勘址定界图;红线内总面积为 8.4541 公顷(含国有土地 1.4616 公顷)。

  (二)权属单位及面积: 1、海丰县海城镇新望村芴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 1.0868 公顷(园地); 2、海丰县海城镇新望村顾莲峙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 5.9057 公顷(园地); 3、海城镇人民政府属下的国有土地 1.4616 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相关规定, 海城镇,区域级别分类属于七类地区,按七类地区补偿。现按下列标准执行:征收 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 51.718 万元/公顷。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①青苗补偿,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 ②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五、有关事项:在被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者、使用权人(涉 及土地权属、地上附着物、青苗),应在本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它 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在规定登记期限内不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抢建、抢种 的,将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天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1)〔2020〕6 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

  登记地点:海城镇人民政府 联 系 人:施晓彬(海城镇人民政府);电话:6689333

  王少仪(海城镇自然资源所);电话:6858003

  登记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18 日止。

  特此公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0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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