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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
  • 2020-09-28 16:05
  • 来源: 海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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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公[2020]23 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11)〔2020〕5 号批复,同意征收 梅陇镇银液、银丰村属下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海丰县 2019 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 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地类和征地用途:拟征收海丰县梅陇镇银液村天星湖、大钳东、大钳西、 午山龙经济合作社,银丰村水口、松围经济合作社、银丰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 36.9854 公顷(林地)。经完善征地手续后作为海丰县 2019 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土地位置、权属单位及面积

  (一)土地位置:其四至范围详见该宗地勘址定界图;红线内总面积为 36.9854 公 顷(林地)。

  (二)权属单位及面积: 1、海丰县梅陇镇银液村天星湖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 2.3058 公顷(林地); 2、海丰县梅陇镇银液村大钳东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 2.0169 公顷(林地); 3、海丰县梅陇镇银液村大钳西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 14.9346 公顷(林地); 4、海丰县梅陇镇银液村午山龙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 16.8954 公顷(林地); 5、海丰县梅陇镇银丰村水口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 0.0983 公顷(林地); 6、海丰县梅陇镇银丰村松围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 0.3672 公顷(林地); 7、海丰县梅陇镇银丰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 0.3672 公顷(林地);

  三、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相关规定,梅 陇镇,区域级别分类属于八类地区,按八类地区补偿。现按下列标准执行:征收林地的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 21.236 万元/公顷。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①青苗补偿,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② 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五、有关事项:在被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者、使用权人(涉及 土地权属、地上附着物、青苗),应在本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它有关证明 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在规定登记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 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将不予办理补 偿登记。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天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土审(11)〔2020〕5 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登记地点:梅陇镇人民政府 

        联 系 人:马国平(梅陇镇人民政府);电话:6651414

                   谢水源(梅陇镇自然资源所);电话:6651414 

  登记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18 日止。

  特此公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0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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