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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海丰县2020年度
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 2023-04-28 18:01
  • 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粤府土审(11)〔2023〕10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海丰县2020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汕自然资〔2023〕1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海丰县2020年度第九批次使用3.1399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即同意你市海丰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8899公顷(耕地1.285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同意将国有农用地1.2500公顷(耕地0.916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3.1399公顷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供应,用于城镇建设。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汕尾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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