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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 2022-03-23 15:28
  • 来源: 海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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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公〔2022〕5号

  为实施城镇规划,加快建设步伐,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城镇建设项目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拟对附城镇城南社区、荣港村、中河社区属下的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作为海丰县2022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并依程序上报农用地转用及征收土地的审批手续。

  一、拟征收附城镇城南社区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八经济合作社、第九经济合作社、第十经济合作社、第十一经济合作社;附城镇荣港村河厝溪经济合作社、后港经济合作社、后寮经济合作社、附城镇荣港村后寮经济合作社/附城镇荣港村洋心墩经济合作社、新阳经济合作社、洋心墩经济合作社;附城镇中河社区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附城镇中河社区中巷一组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15.7021公顷,其中农用地15.7021公顷(耕地14.6091公顷、其他农用地1.0930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其详细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号)的相关规定,1、附城镇城南社区、附城镇荣港村、附城镇中河社区区片综合地价为6.20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86万元/亩,安置补助费4.34万元/亩; 2、全市统一设定林地调节系数0.45。现按下列标准执行:耕地6.20万元/亩(93.000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6.20万元/亩(93.0000万元/公顷)。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青苗补偿: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属林木的,参照林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海丰县林业部门的意见以及附城镇政府的有关标准给予补偿。

  (二)、附着物补偿,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征收涉及土地上的坟墓、水井和其他附着物,结合当地实际予以补偿。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在预公告公布之日起凡抢建、抢种的作物及附着物不予补偿。

  六、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2年4月22日前以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以书面形式送附城镇人民政府或海丰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

  陈伟全(附城镇人民政府);电话:6881808

  黄镜贤 陈学池(海丰县自然资源局);电话:6621943

  此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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