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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接受询问调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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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调查你单位涉嫌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相关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现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公告,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到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执法大队接受询问调查。
如你单位继续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本局将根据有关事实、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你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海丰县城东镇叶厝寮公路边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660-6403152
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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