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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机构名称: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地址: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西

  邮政编码:516400

  办公电话:0660-6623347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 - 12:00,14:30 - 18:00(工作日)

  单位邮箱:2577477142@qq.com

  单位网址:http://www.gdhf.gov.cn/zjj/

  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海丰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海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和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

  (二)承担推进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组织开展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分配、后续监管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财政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组织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研究提出住房和域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筑专业定额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负责房地产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起草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县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六)指导全县建筑活动并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有关政策。贯彻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监督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

  (七)承担城市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因林绿化和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多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城市桥梁及公共景观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排污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及公共用地、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道路照明、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城市燃气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参与城市管道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会同公安消防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城市燃气安全,负责组织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负责有关城市公共资源的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特许经营和招标出让的组织协调工作。

  (九)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工作。

  (十)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编制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负责监督管理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负责海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职责。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注册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管理、技能鉴定及其继续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监督实施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

  (十二)组织拟订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制度措施,承担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相关职责,推进住宅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秘书殿.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宣传、安全、保密、督办、接待、后勤保障、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电子政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股,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规划及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行业法规的解释和汇编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组织听证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局法律顾问的联络工作,负责审核执法文书、执法证管理等工作。承担信访工作,及时查处和解决信访案件。监督执法工作,定期通报执法督查工作情况,牵头组织上级交办的跨区域、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会同相关股室做好行政处罚工作。组织落实上级交办的行政执法方面的专项治理活动。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开展城市管理网格化的监督考评工作。

  (三)行政审批股。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和社会服务事项的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和变更工作,负责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及进驻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

  (四)人事股。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会、青年、妇女、计生、劳动工资、教育培训、高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承担行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及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五)财会股。负责机关运行经费和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会计核算、财务报表和财务决算工作,管理、统计各项资金收支,管理财会档案,做好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负责收费项目和罚没收入的收墩及使用,协助审计机构做好项目及资金使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固定资产维修计划和车辆维修费用的审核工作,参与本局与外单位的各种经济合同、协议签订工作。

  (六)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股,负责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编制县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县住房保障工作,贯彻执行住宅建设与房地产管理政策,负责全县房地产业管理,指导房地产交易活动,负责全县直管公房和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参与落实侨房。指导全县房地产业开发建设、经管管理和旧房改造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备案、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信息汇集、整理工作,负责商品房市场准入审批,房屋租赁市场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管理监督住宅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并组织实施。

  (七)城乡建设与市政管理股。监督完成贫困农户危房改造的指标任务。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并监督管理,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城乡生活垃圾、城市建筑拉歉,城市桥梁,排水防涝等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行业监督管理,承担制定城市市敢公用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拟定地方政策或规范性文件,负责城市路灯、综合管廊、公园、绿地、雕塑等市敢围林设难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负责收集城市的市政工程设计资料和道那各专业管经资料,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界及桥课维护、污水处理设施、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监管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最无害化发理中心项"的监管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垃圾许经营的行业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负责城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公共用地(含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临时停车,宣传促销等)的管理,指导、监督城市管道燃气和城市户外广告施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工程的建设规划,编辑城市市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及组织实施、负责或参与项目选址,立项,可行性研究、环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图纸会审以及相关文件编制和规划.用地、施工许可报批报建等前期工作,负责县政府委托的市政工程项目发包和建设管理,拟定相关合同文件,组织竣工验收和工程预结算工作,汇编工程建设资料并归档,负责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工作。

  (八)建筑工程管理殿,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规率制度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行业科技、建筑节能、建筑材料、墙体材料革新以及徽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组织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授标、建设监理、施工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勒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的执行。监督和指导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从业人员动态监管和诚信管理工作。组织大中型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负责行业注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筑节能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工作。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执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工作,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负责海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全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人员的考核工作,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教授预案,组织开晨质量月、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评优、工程质量评优,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负貴绿色建材、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和新型建筑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建筑节能、建筑材料宣传推广、专项检查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的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和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审查工作。负责推进本行业信息化工作,促进本行业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九)城乡建设执法大队。贯彻实施有关住房域乡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执法监察工作,查处违拿建筑,负责违法违规工程的调查取证、相关处罚案卷表格填写申报、处罚执行和结案等工作,承担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大队。负责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費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排水排污设施、路灯设施、城市垃圾的执法工作,管理流动摊版.负责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等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副科级) ;正股级领导职数10名,副股级领导职数6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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