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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林业局

  机构名称:海丰县林业局

  办公地址:海丰县海城镇云岭东路

  邮政编码:516400

  办公电话:0660-6622130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工作日)

  单位邮箱:hfxlyj@yeah.net

  单位网址:http://www.gdhf.gov.cn/lyj/

  机构职能:

  (一)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防治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划定和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研究提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五)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管理重要湿地,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指导建设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相关工作。负责县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按分工审核、审批、报批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执行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本县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开发森林体验、森林康养和生态教育等生态服务产品。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八)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林木种苗、草种管理。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调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组织或参与全县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依法行使相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指导监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管理。

  (十二)负责林业科技、宣传教育、交流与合作。指导全县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林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宣传、政策法规等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起草相关文件草案以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下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离退休人员服务和后勤管理等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林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规划财务股。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拟定林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本部门预算、决算及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本部门分管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统计、项目绩效评价和内部审计稽查。指导、监督、管理下属单位计划财务和国有资产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参与编制政策性森林保险、林业专项贷款计划。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管理。

  (三)生态保护修复股。承担森林、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监督、管理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及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指导开展林业碳汇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森林城市、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林木种苗、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调查和资源库建设,组织实施林木种苗生产计划的调剂、储备工作。监督检查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林木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林木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指导、监督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组织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开展林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承办涉及港澳台林业事务。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监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拟订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工作,划定全县林业检疫性有害疫区和保护区。执行国家、省、县林业植物检疫任务。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股。负责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监督林地保护开发利用,承担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实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基层林业站、木材检查站、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研究提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履约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农村林业发展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开发森林体验、森林康养和生态教育等生态服务产品。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监督林业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实施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相关工作。

  (五)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管理股。监督管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指导全县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按权限管理国家、省、市和县重要湿地,指导建设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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