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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海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部门预算情况说明(整改)
  • 2018-05-03 14:59
  • 来源: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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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海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概况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和职能

海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是海丰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本部门无下属单位,没有内设机构,部门预算为局本级预算。

主要职责:

1. 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2. 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培荞、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3. 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的对外宣传,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和联谊活动。

4. 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工作.

5.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开展全县民族、宗教工作的建议;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协助拟订民族聚居村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少数民族经济、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和措施,协助承办有关事务;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民族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加强爱国宗教力量建设。在职实有人数4人,退休人员1人,人员经费由县财政核拨。

6.承办县人民政府和省、市民族宗教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构成情况

海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共有编制3名,在职人员4人,退休人员1人。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件2016 年部门预算汇总表公开表格.xlsx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预算收入合计65.2万元,与上年相比收入总计增加6.9万元,增长11.8%,主要原因是:增加人员调费工资和职工住房补贴等费用。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5.2万元,占本年收入合计1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本年收入合计0%;事业收入0万元,占本年收入合计0%;其他收0万元,占本年收入合计0%。

二、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预算支出合计65.2万元。年相比,与上年相比支出总计增加6.9万元,增长11.8%,主要原因是:增加人员调费工资和职工住房补贴等费用。其中:财政拨款支出65.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财政拨款支出中基本支出41.4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63.5%,基本支出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23.8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36.5%,主要用于:一是聚居村和少数民族工作经费; 二、是春节宗教场所信访维稳工作经费; 三是宗教团体及会议专项经费;四是宗教团体工作经费。

三、“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海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三公”经费预算5.1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其中: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比上年增加0元;没有安排出国业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4.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元,比上年增加0元;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4.1万元,比上年增加0元,主要是辆公务用车用于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参加会议所需公务用车燃料费、过桥过路费、交通工具维修维护费、车辆保险费、年检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支出1万元,比上年度增长0万元。预计接待17批次,共约90人次,主要用于按规定类公务接待费用。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一般公共预算12.7万元,比上年增长0万元,增幅0%,包括办公费3万,印刷费05万,差旅费1万,小车经费4.1万等费用。

五、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内政府采购安排0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止2016年1月1日,本部门使用国有资产总体精况有一般公务车一辆、公卓椅等有关其它设备。

七、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根据海丰县财政局《关于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精神要求,现将我局各项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信息公开如下:

预算项目支出绩效测算范围根据我局职能,主要有四项预算项目支出: 一、是聚居村和少数民族工作经费9.8万元; 二、是春节宗教场所信访维稳工作经费4万元; 三、是宗教团体及会议专项经费6万元。四、是宗教团体工作经费4万元。

预算项目支出绩效测算

(一) 宗教工作经费

我局是县委、县政府属下负责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开展全县民族、宗教工作的建议: 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 协助拟订民族聚居村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少数民族经济、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和措施,协助承办有关事务: 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民族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加强爱国宗教力量建设。

落实预算绩效主体责任,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2016 年,我局将进一步落实预算绩效主体责任,通过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提升工作效能,确保绩效规范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圆满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推动新时代海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工作再上崭新台阶。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其他说明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非税收入:指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和单位依法利用行政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外宾接待)费用。

附件: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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