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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25〕4号
关于印发《海丰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场),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十六届第7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海丰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6日
海丰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2.2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地方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
2.4 应急协调联动
2.5 专家组
2.6 应急责任人
3 应急准备
3.1 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3.2 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整治
3.3 制订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制作
4.3 预警发布
4.3.1 发布制度
4.3.2 发布内容
4.3.3 发布途径
4.4 预警行动
4.5 预警解除
5 应对任务
5.1 信息报告
5.2 响应启动
5.3 应急联动
5.4 现场处置
5.5 信息发布
5.6 社会动员
5.7 应急终止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6.2 宣教培训
6.3 责任与奖惩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
7.2 预案管理
7.3 实施时间
附件1 气象灾害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2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附件3 气象灾害情景构建
附件4 气象灾害应对职责
附件5 恢复重建与应急保障措施
附件6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7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加强气象预警与灾害预报的联动,加强气象灾害风险科学防控,提升气象灾害防御法治化水平,最大程度减少或者避免因气象灾害造成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汕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汕尾市防汛防寒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汕尾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汕尾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海丰县防汛防寒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海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海丰行政区域和所辖海域的台风、暴雨、寒冷、干旱、高温、大雾、海上大风等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及可能导致安全事故、重大环境事件、工农业生产事件等的处置和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时刻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做到部署在前、预防在前、研判在前、抢险准备在前。以高标准、严要求、实作风做好各项防御准备工作,尽最大努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2)平战结合、科学高效。坚持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气象灾害观测、预报、服务精细化水平,提高隐患排查、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撑能力,全面排查化解气象灾害风险。
(3)依法规范、联动有序。科学把握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客观规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各地、各有关单位信息沟通,建立协同合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形成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合力。
(4)属地为主、区域协同。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县级建立完善与气象灾害上下游地区与周边市、县的联动联防机制。
(5)统一领导、全民参与。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组织动员政府部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防灾准备、抢险救援、保险救助、救灾复产等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和水平,夯实应急减灾的群众基础。
2 组织体系
2.1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作为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同处置气象灾害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工作。
总 指 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海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融媒体中心、县公用事业事务中心、县公路事务中心、县代建项目事务中心、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县供电局、中国电信海丰分公司、中国移动海丰分公司、中国联通海丰分公司等单位(部门)分管负责同志。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进行气象灾害趋势会商,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县指挥部汇报;根据县指挥部决定,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组织协调成员单位间信息共享,召开年度联席会议、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人员培训,参加、筹划、组织和评估有关的气象灾害事件应急演习;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检查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准备措施。
2.3 地方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
各镇人民政府(以下称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体系,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2.4 应急协调联动
在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指挥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与各单位专项指挥部间建立统一的应急响应启动发布机制,指挥部成员单位间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应急联动机制。
2.5 专家组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相应专家组成,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6 应急责任人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并定期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本部门(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应急责任人及其相关信息,责任人有变动时及时更新。应急责任人要及时获取气象灾害预警及其他相关信息,组织调动本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灾情,共同开展灾后调查,接受相关培训等。
各级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应急责任人制度,对于乡镇及其所辖的社区、行政村网格员和气象信息员,做好管理,开展相关培训等。网格员和气象信息员负责本区域气象灾害防御、预警传播、应急处置、灾害调查上报、气象科普宣传等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县气象局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全县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充分利用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成果,掌握气象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探索建立风险隐患“一张图”。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识别各类气象灾害高风险区域,编制精细化气象灾害风险地图,建立精细可用的基层气象防灾减灾数据库。
3.2 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整治
气象、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事等行业管理部门深入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的分析研判,做好行业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督查,对排查出来的气象灾害风险隐患做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治。
3.3 制订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中的防御指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防御具体措施,主动防范化解气象灾害风险。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海事、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预警信号制订本部门的防御措施,指导行业做好防范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各监测预报职能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综合监测预测预报体系,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监测网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立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机制。气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通信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及时报告、修复因灾损毁气象设施、通信网络设施,以确保气象观测资料的及时性、代表性、准确性。
根据气象灾害发展情况,县气象局适时与周边地市气象部门对跨区域的气象灾害进行会商以及联防。
4.2 预警制作
预警是指达到《海丰县气象灾害预警标准》(附件 2)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的防御提醒,不面向社会公众发布。
预警信号是指各县气象局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气象局按照《海丰县气象灾害预警标准》(附件 2)及时发布预警,并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各级气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务、林业等部门建立和完善部门间预警会商机制。
4.3 预警发布
4.3.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预警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由归口管理单位制作或必要时联合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
4.3.2 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预警的类别、级别、发布时间、天气实况、预报时效、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关注建议和发布单位等。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发布内容应由归口管理单位对发布内容进行严格把关。
4.3.3 发布途径
气象灾害预警主要通过电话、决策短信发布平台、粤政易、广播、电视、互联网、电子显示屏等途径发布。
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向本系统参与相关防御决策工作的成员进行预警再传播。
4.4 预警行动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根据预警级别,有关责任人要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提前预置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5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经研判气象条件不再造成灾害影响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5 应对任务
5.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5.2 响应启动
县指挥部按照气象灾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启动应急响应。
在应对台风、暴雨、干旱、寒冷灾害时,县指挥部负责组织研判,县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对应的防台风、防汛、防旱、防低温冰冻四类气象灾害由县三防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其他三类气象灾害(高温、大雾、海上大风)则联合县应急局共同启动应急响应。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进行气象灾害趋势会商,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县三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调度指导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应急响应启动级别,按照相应灾种、相应响应级别分别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气象灾害未达到应急响应标准,但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范围和发展趋势,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重到轻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气象灾害Ⅰ级预警发布后,或气象灾害已给我县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2)Ⅱ级响应
气象灾害Ⅱ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给我县造成重大影响,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Ⅲ级响应
气象灾害Ⅲ级预警发布后,或气象灾害已经给我县造成较大影响,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4)Ⅳ级响应
气象灾害Ⅳ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给我县造成一般影响,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5.3 应急联动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分级协调,部门、企业分级联动”的应急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特别是应急管理、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等重要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并积极协调、推动相关重点企业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发生气象灾害,相关重点企业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处置,或报请县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5.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通信、交通、油料、电力、供水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5.5 信息发布
海丰县各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要统一信息发布口径,必要时,报相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
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海丰县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好基层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督促落实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加强农村偏远地区信息接收终端建设。
5.6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事发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邻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7 应急终止
气象灾害已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根据相关规定,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6.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主动获取预警信息的意识,提升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文化、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6.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7.2 预案管理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3年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海丰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海府办〔2023〕3号)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1
气象灾害名词术语解释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台风: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系统性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易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3.暴雨:50mm≤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100mm或30mm≤12小时内累积降雨量<70mm的降雨过程为暴雨;100mm≤24小时内降水量<250mm或70mm≤12小时内降水量<140 mm的降雨过程为大暴雨;24小时内降水量≥250mm或12小时内降水量≥140 mm的降雨过程为特大暴雨,可能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4.寒冷: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5.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干旱等级:特旱是指基本无土壤蒸发,地表植物干枯、死亡;重旱是指土壤出现较厚的干土层,地表植物萎蔫、叶片干枯,果实脱落;中旱是指土壤表面干燥,地表植物叶片白天有萎蔫现象。
6.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7.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可能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8.海上大风:是指我县所辖海区出现平均风力6级以上、阵风风力7级以上的强风,可能对海上交通、海岛旅游、海上作业、渔业和近海养殖业等造成危害。
附件2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1 台风
1.1 Ⅰ级预警
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有中心风力14级及以上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县。
1.2 Ⅱ级预警
预报未来48小时内,有中心风力14级及以上台风影响我县,或中心风力12级-13级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县。
1.3 Ⅲ级预警
预报未来48小时内,有中心风力12级-13级台风影响我县,或中心风力10级-11级强热带风暴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县,或中心风力8级-9级热带风暴正面登陆我县。
1.4 Ⅳ级预警
有中心风力8级及以上热带气旋进入南海或在南海生成,且预报未来72小时内有可能对我县造成较大影响。
2 暴雨
2.1 Ⅰ级预警
过去24小时全县乡镇均出现大暴雨,并且强降水仍将持续;或者过去24小时全县有7个乡镇出现特大暴雨,并且强降水仍将持续。
2.2 Ⅱ级预警
过去24小时全县有9个乡镇已经出现大暴雨,并且强降水仍将持续;或者过去24小时全县有5个乡镇出现特大暴雨,并且强降水仍将持续。
2.3 Ⅲ级预警
预计未来24小时全县乡镇将出现大暴雨天气;或者过去24小时全县有5个乡镇已经出现大暴雨,并且强降水仍将持续。
2.4 Ⅳ级预警
预计未来24小时全县有5个乡镇将出现大暴雨天气,或者过去24小时全县有3个乡镇已经出现大暴雨,并且强降水仍将持续。
3 寒冷
3.1 Ⅰ级预警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发布寒冷Ⅰ级气象灾害预警:
①发布寒冷红色预警信号,且将持续72小时以上。
②预计未来48小时内我县受寒潮影响,且海丰国家气象站连续三天最低气温均降至0℃或以下,并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3.2 Ⅱ级预警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发布寒冷Ⅱ级气象灾害预警:
①发布寒冷红色预警信号,且将持续48小时以上。
②预计未来48小时内我县受寒潮影响,且海丰国家气象站连续两天最低气温降至0℃或以下,并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3.3 Ⅲ级预警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发布寒冷Ⅲ级气象灾害预警:
①发布寒冷红色预警信号,且将持续24小时以上。
②预计未来48小时内我县受寒潮影响,且海丰国家气象站过程最低气温降至0℃或以下,并可能造成较严重影响。
3.4 Ⅳ级预警
发布寒冷橙色预警信号,且将持续72小时以上。
4 干旱
4.1 Ⅰ级预警
达到特等气象干旱等级以上持续20天以上,且预计特旱范围进一步扩大,并造成极其严重影响。
4.2 Ⅱ级预警
达到特等气象干旱等级持续15天以上,且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严重影响。
4.3 Ⅲ级预警
达到特等气象干旱等级持续10天,且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较严重影响。
4.4 Ⅳ级预警
重等气象干旱等级持续15天以上,且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较大影响。
5 高温
5.1 Ⅱ级预警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发布高温Ⅱ级气象灾害预警:
①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且将持续48小时以上。
②海丰国家气象站出现39℃或以上的高温天气,且预计未来24小时高温天气仍将持续。
5.2 Ⅲ级预警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发布高温Ⅲ级气象灾害预警:
①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且将持续72小时以上。
②过去48小时,海丰国家气象站已经连续两天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
5.3 Ⅳ级预警
过去48小时,海丰国家气象站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
6 大雾
6.1 Ⅲ级预警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发布大雾Ⅲ级气象灾害预警:
①海上已经出现持续3天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大雾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大雾天气且可能造成连续封航时间超过24小时。
②过去24小时,陆地已出现大范围能见度低于200米的大雾天气,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有大范围能见度低于200米的大雾天气,并可能连续2天以上出现。
6.2 Ⅳ级预警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发布大雾Ⅳ级气象灾害预警:
①预计海上未来3天将持续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大雾天气且可能造成连续封航时间超过12小时。
②过去24小时,陆地已出现大范围能见度低于500米的大雾天气,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有大范围能见度低于500米的大雾天气,并可能连续2天以上出现。
7 海上大风
7.1 Ⅲ级预警
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县海面将出现平均风力10级以上由冷空气、西南季风引起的大风天气。
7.2 Ⅳ级预警
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县海面将出现平均风力8-9级由冷空气、西南季风引起的大风天气。
附件3
气象灾害情景构建
参照《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构建台风、暴雨、寒冷、干旱、高温、大雾、海上大风等7种气象灾害事件的常见应急情景。各地、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参照构建本地、本系统的应急情景。
4.1 台风灾害情景
(1)基础设施:电力、通信、能源等设施设备或传输线路、管道损毁造成电力、通信、能源等传输中断。
(2)交通:道路、铁路等交通受阻,大量乘客滞留,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3)洪涝和地质灾害:强降水可能造成江河洪水、城乡内涝、山洪暴发,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可能造成海水倒灌、海堤溃决等;地下车库、下沉式隧道等被水淹浸,造成车辆损失,威胁生命安全。
(4)水上作业:海丰海域及附近海面、江河等水上作业船舶、航行船舶及海上平台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设施损毁、人员伤亡。
(5)生产安全:企业厂房、围墙倒塌,大型广告牌、电线塔(杆)等倒伏,供电变电站、塔吊、龙门吊及其他大型设备等损毁可能引发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6)农林渔业:农作物、林木倒伏减产甚至绝收,渔船碰撞和养殖业遭受损失。
(7)教育:学校停课,可能影响重要考试;在校或在途师生安全受到威胁。
(8)旅游:旅游景观、旅游设施损毁,海上、海岛旅游人员安全受到威胁,造成游客滞留。
(9)园林绿化:城乡景观受到破坏,园林树木出现倒伏、断枝,威胁行人、过路车辆、供电线路安全。
4.2 暴雨灾害情景
(1)基础设施:电力、通信等设施设备或传输线路、管道损毁造成电力、通信等传输中断。
(2)交通:道路、铁路等交通受阻,大量乘客滞留,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3)洪涝和地质灾害:强降水可能造成江河洪水、城乡内涝、山洪暴发,引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下车库、下沉式隧道等被水淹浸,造成车辆损失,威胁生命安全。
(4)生产安全:企业厂房、围墙倒塌,大型广告牌、电线塔(杆)等倒伏,变电站、塔吊、龙门吊及其他大型设备等损毁可能引发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可能引发地下管道等有限空间作业的事故。
(5)农林渔业:农田冲毁,农作物、林木倒伏减产甚至绝收,养殖业遭受损失。
(6)教育:学校停课,可能影响重要考试;在校或在途师生安全受到威胁。
(7)旅游:旅游景观、旅游设施损毁,漂流、徒步登山、海上、海岛旅游人员安全受到威胁,造成游客滞留。
4.3 寒冷灾害情景
(1)交通:县外其他交通枢纽路面结冰导致道路交通受阻,铁路列车晚点或停运,大量乘客滞留需要安置,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2)电力:电力设施设备及传输线路因冰冻损坏,电煤供应紧张,造成电网垮塌,甚至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
(3)通信:通信设施设备及传输线路因冰冻损坏,重要通信枢纽供电中断。
(4)农林牧渔业:蔬菜、粮食等作物、林木、水果和苗木出现冻害致死,或因日照不足导致病虫害蔓延,农作物绝收;家禽、牲畜及水产品被出现冻害致死或患病。
(5)水利:温度剧烈变化导致土壤层出现凸起和塌陷,危及水库、池塘坝体安全,或出现房屋倒塌。
(6)医疗:感冒咳嗽、发烧、关节炎、心脑血管等患者增多,医院就诊量增加。
(7)卫生健康:儿童、老人、流浪乞讨人员、困难群众等群体的卫生健康因寒冷受到威胁;增加因使用燃气不当导致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风险。
4.4 干旱灾害情景
(1)供水:水资源严重不足,且可能导致水质变差,影响城乡供水。
(2)农林业:农田龟裂,江河、水库、池塘、井等缺水,甚至干枯。粮食、农作物、林木等因缺水长势差,甚至干枯绝收。林木、草场植被退化,引发森林火灾等。
(3)卫生健康:因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引发公共卫生事件。
(4)生态环境:江河补水不足导致水质变差风险增加。
4.5 高温灾害情景
(1)供电:电网负荷增大,供电紧张,可能引发区域性停电事件。
(2)医疗:户外、露天工作者健康受到威胁,热射病、中暑、心脏病、高血压等患者增加,疟疾和登革热等疾病传播加剧,医院就诊量增加。
(3)交通:高温可能导致汽车驾驶员疲劳驾驶以及汽车爆胎、自燃等交通事故。
(4)生产安全:火灾风险增加,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或存放不当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5)农林业:影响农作物产量、树木生长以及水产养殖业,可能引发森林火灾。
(6)生态环境:高温天气易加剧臭氧污染,威胁人体健康。
4.6 大雾灾害情景
(1)交通:能见度低可能引发道路、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大量乘客滞留;重要航段、重要山区路段因大雾运行受阻,大量船只、车辆、人员、货物无法通行。
(2)供电:电网发生“污闪”故障。
(3)医疗:易诱发呼吸系统疾病,医院就诊量增加。
4.7 海上大风灾害情景
(1)水上作业:海丰海域及附近海面、江河等水上作业船舶、航行船舶、海上平台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设施损毁、人员伤亡;海上和海岛客船延航、停航,旅客滞留。
(2)渔业:海上水产养殖业遭受损失。
附件4
气象灾害应对职责
启动应急响应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统筹指挥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共同开展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在我县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响应期间,各单位根据《海丰县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执行防御工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合省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省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的重点关注区域,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省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1 台风
参照《海丰县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执行。
2 暴雨
参照《海丰县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执行。
3 寒冷
参照《海丰县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执行。
4 干旱
参照《海丰县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执行。
5 高温
(1)供电:发展改革、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要按照职责分工,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2)医疗:卫生健康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以及相关疾病。
(3)交通: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4)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气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适时督促、指导企业开展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为重点的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高温维护。
(5)农林渔业: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按职责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业、水产养殖、林业的影响。
6 大雾
(1)交通: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海事部门及时发布雾航安全信息,督促船舶遵守雾航规定,加强海上安全监管。
(2)供电:发展改革、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保障电力供应。
(3)医疗:卫生健康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相关疾病。
(4)宣传:针对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人员、车辆滞留的大雾天气,气象、交通运输部门、海事、宣传等部门及时开展公告宣传。
(5)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卫生部门组织为滞留旅客提供送水、送食物、临时医疗服务。
7 海上大风
(1)水上作业:交通运输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有关单位加固有关设备设施,通知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交通运输部门督促所有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海事部门指导船舶做好防风和避风工作,防止船舶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船舶做好易移动货物的积载、装载,防止出现货物移位。气象、海洋部门密切监测海上大风、海域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渔业: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附件5
恢复重建与应急保障措施
1 恢复重建
1.1 调查评估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进行调查评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损失情况、造成灾害的原因及相关气象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1.2 制订规划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观测设备、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确保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超出县级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市人民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4 灾害保险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参加巨灾保险,通过巨灾保险发挥财政资金应对巨灾的杠杆作用,充分利用巨灾指数保险快速理赔的优势,提高救灾资金利用效率。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和气象指数保险,助力乡村振兴。
2 保障措施
2.1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2.2 物资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所需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生产协调。
应急管理部门按职能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发改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储备保障制度,按照规范加强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储备和管理,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2.3 通信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2.4 交通保障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加强灾区治安管理,积极参与救灾、服务群众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海事、铁路运营单位要做好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火车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2.5 技术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开展气象灾害应急领域的科学研究,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推进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统筹相关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整合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隐患排查、风险识别、情景模拟、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撑能力,综合减轻气象灾害风险。
附件6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引导社会舆论客观正面报道;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气象灾害事件新闻发布,及时通报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多部门综合研判会商,指导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统筹指挥和协调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相关应急管理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报送、核查和损失评估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抢险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指导和协调重大气象灾害影响前后安全生产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
县水务局:组织、指导全县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承担水利工程应急抢险技术支持工作,督促各地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严密监视全县各大水库、江海堤围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派出工作组处理;负责人畜饮水和农业灌溉用水等相关水利工程的配套实施。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县气象局:承担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负责灾害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信息报送、发布工作;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调查;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开展灾害性天气会商和天气联防。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并协调实施气象灾害损毁设施修复等相关工程项目;做好救灾粮油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价格调控监管,保障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教育部门按照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实施停课机制,保障幼儿园及学校(不含技校,下同)学生(含在校车上、寄宿学生)安全;组织、指导各地对托幼机构及学校师生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演练等工作,增强师生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保障应急无线电频谱资源,协调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组织。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及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指挥、协调灾区公安机关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救助管理等民政服务机构开设临时庇护场所,做好相应的救助服务工作。
县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指导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按照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实施技校停课;组织、指导各地对技校师生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演练等工作,提高师生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做好地质灾害监测,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城市供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工地落实气象灾害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指导灾区组织危房排查和工棚人员及危房、低洼易浸地居民撤离。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水路交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确保公路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畅通;全县高速公路及普通公路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做好气象灾害下重大动物疫病和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根据气象灾害预测预报,督促、指导有关地区保护或抢收农作物,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负责渔业气象灾害防灾减灾;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督促、指导海上作业渔船回港避风和海洋牧场、渔排人员撤离上岸避险工作。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督促旅行社及时关注气象变化,科学安排旅游线路,引导游客安全出行;协调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旅游景区针对灾害性天气做好安全提示警示和安全运行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组织指导各地统筹采取措施保障常规诊疗服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在气象灾害发生前后,开展市场价格巡查,及时发现并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市场秩序安全稳定,各大超市、农贸市场的米面粮油、蔬菜鲜肉等重要生活物资质量安全;指导监督做好气象灾害期间特种设备维护工作;指导应急救灾物资质量监督和食品安全监控。
县林业局:负责林业防御气象灾害和灾后林业救灾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负责县级抗灾林木、林草种苗的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林业灾情调查核实,指导和组织灾区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修复。
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负责指导、协助县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牵头协助因气象灾害引发的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管转范围内的城币道路桥梁及其配套设施、城市排水排污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公共景观照明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环卫路面作业设施、绿化养护设施等市政设施场所进行抢险、抢修,并协助有关单位在监管范围内的危险地带或危险建筑物附近组织警戒,疏散、转移该危险地区的人员、财产。负责督促指导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落实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牵头有关单位组织易涝点隐患排查和整治,落实应急转移预案和措施;负责牵头有关单位做好道路照明、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防汛防台风工作;督促指导开展广告牌、路灯等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指导城镇灾区做好灾后垃圾处理。
海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区三防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区内企业做好洪水、内涝、千旱、台风、冰冻的防御和抢险救援工作降低灾害对区内环境、企业设施、配套基础设施的破坏,保障区内企业的建设发展和生产经营正常运行。
县融媒体中心: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介,报道三防工作新科学宣传三防知识。灾害天气期间,及时向公众发布县三防指挥部防御指令和气象、水文、海洋预报预警信息,提醒群众注意防灾避险。报道全县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传播正能量,激发人民群众参与抢险救灾热情。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回击各类谣言。
县公用事业事务中心: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卫路面作业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绿化养护设施等市政设施场所进行抢险抢修,并协助有关单位在监管范围内的危险地带或危险建筑物附近组织警戒,疏散、转移该危险地区的人员、财产。进行日常的排水设施巡查和修复工作。
县公路事务中心:负责所辖公路设施的三防工作,及时抢修受损道路、桥梁,全力保障抢险救灾交通运输。
县代建项目事务中心:负责县政府投资的代建工程项目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任务。
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协调灾害期间海丰县应急供水工作,及时组织抢修受损的供水管道,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需要。
海丰供电局: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门的电力供应;负责提供救灾抢险用电需要;及时组织抢修受损的电力线路,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
中国电信海丰分公司:负责配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中国移动海丰分公司:负责配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中国联通海丰分公司:负责配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附件7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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