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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第1号)
  • 2016-03-08 11:08
  • 来源: 本站信息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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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县已进入森林火险高危时段,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16年3月20日至4月18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止行为:
    1、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2、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3、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田埂草;
    4、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
    5、吸烟及点火取暖、照明、野炊;
    6、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一旦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报告。(森林火情举报电话:12119;6623731)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六、各镇(场)要立即成立禁火队,加强野外巡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特别要做好重点林区、风景区的火源管控;对辖区内的痴呆、聋哑、精神病等人员要指定专人监控。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
    七、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视、电台、广播、报刊及宣传标语、宣传单等媒体及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禁火令家喻户晓。
    八、违反本禁火令者,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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