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府公〔2025〕15号
因海丰县中山中路片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一期)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0 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海丰县中山中路片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一期);
二、项目范围:海丰县中山中路片区,详见附件 2;
三、征收主体:海丰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海丰县海城镇人民政府;
五、拆迁期限:2025年5月13日至2025年9月30日;
六、签约期限: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140日内(含140日,上述为自然日);
七、奖励期限:本项目征收公告发布后,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交付的,可获得拆迁补偿款10%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个月内完成交付的,可获得拆迁补偿款5%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户奖励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标准执行;
八、征收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1;
九、征收行为限制: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装饰装修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征收办公地址:海丰县中山中路片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临时指挥部(海城人民市场内原海城市监所);
十一、征收联系方式:联系人:马东升,联系电话0660-6600600;
十二、在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海丰县人民政府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十三、诉讼及强制搬迁: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海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海丰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补偿标准
2.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图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8日
附件1
海丰县中山中路片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人民东路沿街首层的商铺(附件2图例1),若具备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补偿标准13500元/平方米;若无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持有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文件的,补偿标准为11000元/平方米。
(2)人民市场北路、枫林街沿街的商铺用地(附件2图例2),补偿标准为10500元/平方米;若无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持有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文件的,补偿标准为9000元/平方米。
(3)人民市场、町仔街沿街商铺用地(附件2图例3),补偿标准为8500元/平方米;若无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持有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文件的,补偿标准为7000元/平方米。
(4)向阳路沿线的商铺用地(附件2图例4),补偿标准为6500元/平方米;若无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持有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文件的,补偿标准为5500元/平方米。
(5)新直街、打铁街、宫后街房屋用地拥有合法权属证明的普通住宅土地(附件2图例5),其巷道宽度在三米以下的,补偿标准为3000元/平方米;三至五米的,补偿标准为4000元/平方米;超过五米的,补偿标准为4600元/平方米。
(6)对于拆迁土地未征收面积在五平方米以内,政府予以征收。对于不符合前述补偿标准的特殊用地,按一事一议确定其补偿费用。
二、房屋建筑物征收补偿标准
对红线内非整栋拆迁的建筑物,被部分拆除后经鉴定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安全的,补偿金额将按房屋总建筑面积进行计算补偿;若经鉴定不影响房屋整体安全性的,补偿金额将按实际拆除面积补偿。
三、构筑物补偿标准
(1)2.2米以下的建(构)筑物:300元/平方米;
(2)简易棚(铁屋架、铁皮瓦):120元/平方米;
(3)简易棚(油毡、竹棚):80元/平方米;
(4)砖石围墙:120元/平方米;
(5)水泥结构(庭院、门楼):1000元/平方米;
四、其他补偿
(1)搬迁费用:根据被搬迁房屋主体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按照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提供一次性货币补偿,每栋房屋的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户。
(2)临时安置补偿:依据被搬迁房屋主体的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提供2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持续六个月。房屋、商铺在征用公告发布前6个月内无居住、经营的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偿。
五、其他奖励
为激励被拆迁人按时完成交付,本项目征收公告发布后,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交付的,可获得拆迁补偿款10%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个月内完成交付的,可获得拆迁补偿款5%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户奖励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标准执行。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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