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政务微信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 其他 > 通知公告
分享到:
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行使的公告
  • 2026-03-30 10:17
  • 来源: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海府公〔2026〕9号

  为确保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赋权工作与乡镇履职事项清单实施工作相衔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汕尾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71号)以及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要求,现将海丰县乡镇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全县各镇以自身的名义行使《海丰县乡镇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调整的236项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具体事项目录详见附件)。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对不属于省政府批复由本县乡镇实施的其他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乡镇实施。对不属于省政府批复由本县乡镇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事项及相关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乡镇不再实施,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对于乡镇在本公告实施前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乡镇继续办理。

  三、相关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镇与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四、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不得重放轻管。

  五、各镇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六、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海丰县乡镇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7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