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海丰县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中关于购房补贴的规定,方便群众申报,明确申请流程和部门职责,特制定本指引。
一、补贴对象
2026年5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在海丰县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按规定时间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且已缴交契税的购房人。
《措施》所称“新建商品住房”,是指购房人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书》的新建商品住房(俗称“一手房”)。不包括二手住房、自建房、商业公寓、办公用房等。
二、补贴标准
上述两类补贴可叠加申请,即符合条件者可同时享受建筑面积补贴+ 家庭购房补贴。 准备材料→ 提交申请→受理(1个工作日)→ 部门联审(根据申请人提交申请的时段,经汇总后,于每周末提交各部门联审,15个工作日) → 公示(根据申请人提交申请的时段,经汇总后,于每季度末发布公示,15个自然日) → 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 地址: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西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六楼房地产管理股 1、《海丰县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申领审批表1》(原件,一式两份。申请表可直接在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股领取,或从海丰县人民政府官网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下载)。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提供关键页:包括合同编号、买卖双方信息、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签字、落款时间、盖章页)。 4、银行账户信息:申请人(购房人)名下的银行储蓄卡(一类卡)复印件,并注明开户银行。 申请家庭购房补贴的,除提供上述通用材料外,额外提供以下材料: 1、《海丰县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申领审批表2》(原件,一式两份。申请表可直接在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股领取,或从海丰县人民政府官网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下载)。 (3)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受理(1个工作日):申请人备齐材料后,到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股提交申请。工作人员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海丰县购房补贴申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1、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签信息审核):负责核实申请人购房合同网签时间,是否存在注销合同后再次网签情况。 2、县公安局(户籍信息审核):负责核实申请人户籍信息。 3、县卫生健康局(生育信息审核):负责核实申请人“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多子女(含未成年子女)”等信息。 4、联审过程中如需补充材料,受理部门将通知申请人,补充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根据部门联审核实情况,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于每季度结束前确定拟补贴名单及金额,并在海丰县人民政府官网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反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反馈。 1、公示无异议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程序向县财政局申请用款计划。 2、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转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3、补贴资金拨付时间原则上在公示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1、申请人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申请家庭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夫妻双方(任意一方)具有汕尾户籍且育有三孩以上(含三孩)。 3、受理时间截至2026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以提交完整申请材料并取得《海丰县购房补贴申请受理回执》为准。 附件:1、海丰县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申领审批表1(申报建筑面积补贴使用); 2、海丰县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申领审批表2(申报家庭购房补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