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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海丰县九届政协五次会议第24号委员提案答复的函
  • 2021-03-04 16:57
  • 来源: 海丰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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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克平(等)委员: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县城停车位规划设置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县政协陈克平等委员提出的议案有针对性和科学性,调研充分、切实可行,诚挚感谢陈克平等委员对海丰县发展及民生的关注。

  二、为提升全县文明创建水平,进一步规范我县交通秩序,提高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水平和文明形象,根据县政府《海丰县道路交通综合整治总体方案》要求及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为科学、系统的解决本县停车难问题,我局委托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海丰县县城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已完成。本次规划在县城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综合考虑停车场分布、现实停车需求及用地情况,利用市中心国资单位用地,新增6处公共停车场,在中心城区共设置了34处社会公共停车场、2处货运站场(东部和西部(新G324沿线)规划各新增1处货运站场)。根据建设时序,建议将具备建设条件的6处新增社会公共停车场及4处货运站场列入近期建设计划,可新增城市公共停车位约2765个、货车车位450个;将三环路范围内的20处社会公共停车场列入中期建设计划,其余14处社会公共停车场列入远期建设计划。

  2019年9月11日下午16:15-17:40在我局三楼会议室召开《海丰县县城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专家评审会,会议邀请了来自省、市共5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县政府、县住建、交通运输、应急、交警大队、海城镇、城东镇、附城镇等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专家组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讨论通过。《海丰县县城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经我局评审小组评审通过,现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县政府工作部署加以贯彻落实。

  三、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解决我县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营造安全有序的良好城市交通环境,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充分利用县城地区空置地,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县委《关于利用县城地区空置地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的通知》(海委办字〔2020〕97号)要求:

  1、科学、规范实施利用空置地规划、建设、管理公共停车场的工作

  县委、县政府将研究制定出台县城地区公共停车场的近期、远期建设规划,确定公共停车场布点,统一建设标准,明确公共停车场管理主体及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确保县城地区停车场工作科学规划、有序建设、规范管理。同时,坚持公共停车场的公益性原则,在县财政统筹补贴50%-60%的基础上,实行统一优惠收费标准,收费收入全额用于公共停车场的日常运营管理。

  2、多渠道多形式利用空置地建设公共停车场

  将符合条件的政府空置办公场所腾挪出来,合理规划改造为适用公共停车场,用于缓解“停车难”问题。

  对初步确认使用权属私有的空置地,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及海城镇、城东镇、附城镇进一步摸排调查,对地块的位置、面积、业主、土地性质、用地来源等信息,建立“一户一策”台账。各空置地业主单位、权属单位务必积极主动配合摸排调查登记工作。空置地登记后,由县政府委托县公用事业事务中心与业主单位、权属单位签订借用空置地、建设公共停车场协议。对权属不明确的空置地,保持权属现状,用以规划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3、明确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主体

  公共停车场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多元化投资建设模式。

  对愿意自行出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空置地业主单位、权属单位,由业主单位、权属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报建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设计方案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公共停车场建成后,由各业主单位、权属单位按照县制定出台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自行管理。

  对业主单位、权属单位没有自行出资建设意愿且已签订借用协议的空置地,由县公用事业事务中心作为建设主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规划设计,实施临时公共停车场建设,建设资金由县财政负责。

  目前,县政府已按《关于利用县城地区空置地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的通知》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落实推进会,计划在年底前落实完成20处利用空置地规划、建设、管理的公共停车。县建设规划管理、交通管理、交警、财政、各镇场等相关部门在按照县政府工作部署和政协委员提案进一步规范我县交通秩序,做好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解决停车难问题,提升我县城市文明形象。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县、我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海丰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2月 27日

  (联系人及电话:邱伟涛 1305825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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