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受送达人:庄锡鸿)
庄锡鸿:
我局于2026年10月15日对你经营的无营业执照宝石加工作坊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排污登记一案依法作出《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汕环海丰催〔2026〕16号),督促你依法履行《汕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汕环海丰罚〔2025〕9号)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4千元的缴纳义务。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依法作出的《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进行公告送达。你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汕尾市海丰县牛黄山行政小区)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
联系电话:0660-6866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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