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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 2022-03-20 15:26
  • 来源: 海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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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丰   县   人   民   政   府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海府公〔2022〕8号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经海丰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依法有偿收回城东原氮肥厂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地块基本情况。城东原氮肥厂2宗用地位于海丰县城东镇塘西村西侧,权利人皆为海丰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中:

  1.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21)海丰县不动产权第0072582号,面积为34644㎡,用途为商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期限为2014年4月29日至2084年4月28日;

  2.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21)海丰县不动产权第0072403号,面积为12452.7㎡,用途为商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期限为2014年4月29日至2084年4月28日。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有偿收回已出让的土地。

  三、请收回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材料,包括用地审批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税费缴纳和支付凭证、土地出让金交纳凭证、土地开发费用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权属证书及建设费用等。

  四、收回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进行书面陈述、提出建议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拟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补偿价值评估报告后十日内行驶。

  五、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发布之日,收回土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转让、出租土地和房产;在土地和房产上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六、本公告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为期一年。

  特此公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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