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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函〔2021〕195号
各镇人民政府(场),县各相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海丰县2021年电网建设用地(变电站除外)拆迁补偿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海丰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
海丰县2021年电网建设用地(变电站除外)
拆迁补偿工作指导意见
为切实做好海丰县2021年电网建设用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和参照《深汕西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海丰段)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深汕西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海丰段)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标准,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指导意见。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2021年海丰县电网建设项目有500千伏甲子海上风电场项目(一期、二期)接入系统工程、汕尾海丰110千伏科技输变电工程等10个工程项目(详见附件一)。其中汕尾陆丰甲子海上风电项目(一期、二期)接入系统工程要求在近期内完成工程沿线塔基交地、拆迁、青赔等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电力设施设计及安全要求,500千伏电力线路导线边相向外侧延伸2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220千伏电力线路导线边相向外侧延伸1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110千伏/35千伏电力线路导线边相向外侧延伸1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上述范围为35千伏及以上线路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具体范围以设计红线图为准,已征用的除外)。
二、用地手续
电力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在初步设计审批后,由设计单位对沿线的杆、塔基础用地红线图及其占地面积登记造册,由电力企业向自然资源部门备案;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按“只补不征”处理。占用林地报批手续由林业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拆迁数量由工程所在镇(场)、县科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供电局等相关部门确认;用地拆迁工作由县政府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镇人民政府(场)组织实施;用地补偿工作按如下流程进行:海丰供电局与县科工局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范围包括:1.塔基永久占用、组塔、接地网敷设、施工临时用地(含道路)等涉及的补偿;2.工程架线涉及各项补偿费用。包括线行清理,建、构筑物拆除补偿、迁坟补偿、架线涉及道路修复等。县科工局根据各镇(场)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及实地核实后,供电部门根据核定的数额拨付至县科工局,再由县科工局拨付至相关的镇(场)。
三、用地拆迁补偿标准
1、用地补偿标准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征收农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已确定。2021年海丰县35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工程项目占地土地补偿费,以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补偿款由镇一次性直接付给被占地权属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具体标准如下表:
海丰县征收农用地区综合地价表
2、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原则上按照附件二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上浮控制在15%以内。并委托各镇与权属人签订协议后,直接付给权属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果林园地有不合理(套)种的,按“补主不补次、补一不补二”的原则执行。淡水养殖水面补偿(含作物、设施、鱼塘开挖等),按征地拆迁组、镇、经营者共同确认的养殖水面的面积,以综合平均单价红线内6000元/亩、原则上红线外同一围养单位部分两侧各20米范围内水面按3000元/亩的标准补偿。高值养殖水面补偿(含作物、设施、鱼塘开挖等),按征地拆迁组、镇、经营者共同确认的养殖水面的面积,以综合平均单价红线内11500元/亩、原则上红线外同一围养单位部分两侧各20米范围内水面按7500元/亩的标准补偿。
3、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照附件三标准进行补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并委托各镇与权属人签订协议后,直接付给权属人。
4、临时用地
(1)项目涉及临时用地的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5号)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的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对可能因挖损、塌陷、占压等原因破坏的土地范围、面积、地类和程度等进行科学合理预测,提出土地复垦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明确土地复垦的时间,落实土地复垦费用措施等。
(2)项目涉及临时用地合同由临时用地单位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临时用地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其中临时使用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与临时用地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単位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3)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临时用地申请时,应重点审査用地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申请的各种文件及图件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临时用地的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临时用地补偿费的标准及支付方式等是否合理、土地复垦整治的保证措施是否落实等。
(4)在施工过程中路道、桥涵、水管等因施工、运输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全部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5)项目涉及临时用地租地费用原则上按每月0.7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
四、工作要求
为加强对电网建设工作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全县电网建设,加快2021年海丰县电网建设用地拆迁补偿工作进度,各有关镇(场)和相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县成立海丰县推进电网建设工作专班,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科工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海丰供电局和各镇(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工作专班牵头单位为县科工局,专班办公室设在县科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科工局局长兼任,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各有关镇(场)要落实一名专职领导负责,并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工作专班,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抓紧做好项目用地拆迁工作。县各相关职能部门全力配合用地拆迁工作。
2、要广泛宣传2021年海丰县电网建设对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作用,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教育广大群众顾全大局,服从规划和建设的需要,支持电网建设。
3、各有关镇要按照设计方案的用地拆迁控制图和设计红线图对用地范围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分类、登记、造册,根据经县确认的数量、标准与权属单位签订用地拆迁协议。
4、在用地拆迁过程中,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严格按照制订的指导意见组织实施,尤其要严格执行用地拆迁补偿标准,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否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其它事项
1、用地范围内的通信设施、水利设施、地下供水管(网)、电缆光缆等,由建设单位和所属业主单位签订合同,在限定的时间内由所属业主单位自行迁移,拆迁费用由所属建设单位负责。所在镇政府应配合做好迁改工作。
2、工作经费按每基塔基为3000元计。
3、本《指导意见》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应以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1、2021年海丰县电网建设项目工作计划表
2、青苗补偿标准
3、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附件一
2021年海丰县电网建设项目工作计划表
附件二
青苗补偿标准
备注:未列明的品种,按有关部门出具的标准补偿或由双方协商。
附件三
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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