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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海丰县可塘永达珠宝有限公司项目(年加工杂石、宝石成品30吨)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海丰县可塘永达珠宝有限公司:
你公司送来的《关于海丰县可塘永达珠宝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和海丰县环境监测站编制的《海丰县可塘永达珠宝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海验监表字〔2017〕第14号)等有关材料收悉。2017年8月28日我局组织验收组对你公司项目(年加工杂石、宝石成品30吨)环境保护处理设施及其它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现场检查和审议,形成验收组意见。根据验收组意见,该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依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同意你公司项目(年加工杂石、宝石成品30吨)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提出要求如下:
一、要积极主动落实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完善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强化从事环保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重点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正常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确保环境安全。环境应急预案需报我局备案。
三、严禁擅自闲置处理设施和偷排等行为;禁止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合并排入市政管网。
四、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一步加强管理,严禁倒入排污沟,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
海丰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6日
你公司送来的《关于海丰县可塘永达珠宝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和海丰县环境监测站编制的《海丰县可塘永达珠宝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海验监表字〔2017〕第14号)等有关材料收悉。2017年8月28日我局组织验收组对你公司项目(年加工杂石、宝石成品30吨)环境保护处理设施及其它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现场检查和审议,形成验收组意见。根据验收组意见,该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依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同意你公司项目(年加工杂石、宝石成品30吨)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提出要求如下:
一、要积极主动落实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完善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强化从事环保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重点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正常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确保环境安全。环境应急预案需报我局备案。
三、严禁擅自闲置处理设施和偷排等行为;禁止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合并排入市政管网。
四、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一步加强管理,严禁倒入排污沟,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
海丰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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