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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同意汕尾市中绿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炉渣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年处理炉渣5.8万吨)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2017-09-25 16:09
来源: 本站信息
发布机构: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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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中绿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你公司送来的《关于要求对汕尾市中绿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炉渣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年处理炉渣5.8万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和海丰县环境监测站编制的《汕尾市中绿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炉渣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年处理炉渣5.8万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海验监表字〔2017〕第18号)等有关材料收悉。2017年9月11日我局组织验收组对你公司炉渣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年处理炉渣5.8万吨)环境保护处理设施及其它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现场检查和审议,形成验收组意见。根据验收组意见,该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依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同意你公司炉渣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年处理炉渣5.8万吨)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提出要求如下:
一、要积极主动落实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完善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强化从事环保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重点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正常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确保环境安全。环境应急预案需报我局备案。
三、保持厂区整洁,进一步规范原料、固废的堆放及运输管理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海丰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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